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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开出首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罚单

【连网】(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陈尧)笔者近日从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自2月20日起市区部分区域禁放烟花爆竹后,公安机关已开出首张违规燃放罚单,违规燃放地点为24小时禁放的连云港港主港区。

今年1月16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市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市区划分禁放区域,自2月20日(正月十六)实施。通告发布以来,社会各界普遍称赞,绝大多数市民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网友山海连云表示:“以前深夜时分还有震耳的鞭炮声,真是有苦难言!”网友在海那边则认为:“好事,省钱,空气又会好。既环保又省心。”

但仍有个别群众抱有侥幸心理,置公众利益于不顾,继续在禁放区域违规燃放,不仅污染了生活环境,还给城市管理带来负面影响。2月20日,也就是禁放新规实施的当天上午,连云港港公安局旗台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逻时,听到旗台作业区某建筑工地传来鞭炮声。民警立刻寻声而去,发现了正在燃放鞭炮的陈某。原来,这家建筑工地当天开工,为了讨个吉利,工地负责人陈某不顾规定,燃放起了烟花爆竹。

据了解,市政府通告中在市区划分的禁放地点和区域,分24小时禁放和限时段禁放两种。其中24小时禁放地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含市区所有景区);连云经济开发区板桥工业园区、徐圩新区产业区;连云港港主港区、赣榆港区、徐圩港区。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在连云港港主港区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说,对违反禁放通告规定,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连云港港公安局旗台派出所根据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的罚款,这也是我市禁放新规实施后开出的首张罚单。

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对于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10举报,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12350。经查证属实,按照我市2月20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由接受举报的执法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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