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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贩卖、制造毒品案 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陶莎 通讯员张继龙)“6·26国际禁毒日”当天上午9:30,在市中院第3法庭,正在对被告人赵某、苏某某、田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潘某某、徐某犯贩卖毒品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夏季,被告人赵某、苏某某、田某预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赵某与上线联系后,三名被告人多次到福建省龙岩市等地购买麻黄素。2017年3月,赵某与李某某联系后,赵某、田某、朱某(另案处理)三人驾驶轿车,在江西省瑞金市从李某某处买到麻黄素9公斤。返回连云港市的途中,苏某某驾驶轿车在中途接应。回到连云港后赵某、苏某某、田某三人在赵某租住地制造甲基苯丙胺。

2017年7月,赵某与李某某联系后,苏某某与朱某驾驶轿车,在江西省瑞金市向李某某购买到麻黄素12.5公斤,返回连云港市的途中,赵某驾驶轿车在中途接应。回到连云港后,赵某、苏某某分别在赵某和苏某某租住地内制造甲基苯丙胺,部分贩卖给他人。2017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苏某某租住地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的固体和液体共计6974克,在苏某某的办公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575.93克。

2017年八九月,被告人苏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共计72.5克。2017年8月一天,被告人田某收取了王某(另案处理)3.7万元后,在玉带河边藏匿70克甲基苯丙胺,随后通知王某自行取走,后又通过“红桃”(在逃)交给王某甲基苯丙胺25克,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95克。潘某某被抓捕后,带领公安人员到室内某大酒店,搜查到疑似冰毒的块状物5包。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苏某某、田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制造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潘某某、徐某帮助苏某某送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性、当庭认罪态度及法定量刑情节等,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苏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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