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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贷款就过户 开发商吃“哑巴亏”

【连网】原房主未结清贷款即转让房屋,结果开发商赔偿银行37万元。2008年,市民马某从开发商处买下一套住房,总价63万元,其中贷款40万元。因房产证没下来,不能用房子做抵押,就由开发商提供担保进行贷款。后来房产证可以办理,马某却不积极。原来他想将房子直接转手,为少交一次税,他要等卖掉房子后,让开发商直接把房子落在买房人手中。

去年,马某将这套房卖给市民张先生,总价70万元。张先生通过中介将钱付给马某后,马某带着张先生找到开发商,请开发商将房子落在张先生儿子名下。开发商将其与马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换成张先生的,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及期限条款空白,其他内容与原马某的合同一样。开发商还为张先生开具了收款发票。谁知,由于马某没有按期还款,今年年初,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马某10日内偿付本金共37万余元,由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马某离开原址不知去向,开发商替马某偿付了全款。

付款后,开发商越想越生气,又想起和张先生签了合同,但张先生从未向其付款,开发商便开始要求张先生付房款,张先生不同意。开发商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原购房人马某通过由开发商担保的银行贷款付清全部房款,开发商同意将与马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换成张先生的情况下,由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而签订,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该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条款,开发商以张先生未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合同依据。据此,仲裁庭裁决驳回了开发商的仲裁请求。此案提醒市民,买房时,一定要保证原房主的购房贷款能够及时还上,否则很容易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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