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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中途后悔 双倍返还定金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誉宁 通讯员 郭敏)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买方也按约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但卖方随后因为楼市价格有所上涨而要求加价出售,遭到买方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闹至法庭,近日,海州区法院一审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违约的卖方双倍返还买方定金。

2017年5月,徐某将房屋出售给唐某,并合同约定于当年7月,将剩余房款付清。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房屋市场价格有所上涨,自觉吃亏的徐某要求唐某再加价,遭到了唐某拒绝。因为无法协商一致,唐某将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4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唐某交纳的24万元中,只有13.6万元是定金,余款10.4万元应认定为购房款。徐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按照《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徐某退还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不过,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8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令买卖双方解除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判定被告徐某应双倍返还原告唐某购房款定金公计即27.2万元,以及购房款10.4万元,因此共计37.6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二手房买卖合同》如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徐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按照《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徐某退还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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