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记者 侍敏 通讯员 沈兆宏)很多消费者在看到心仪的商品时,都会一时冲动交付“定金”,可之后如果你后悔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是不退的,损失的还是消费者自己。最近,海州区消协就接到多起“定金”纠纷。
孙女士不久前在一品牌家居专卖店订购总价29000元的衣柜和榻榻米,当时预交10000元定金。可几天后,她在另一家具城发现款式更为好看的衣柜,遂准备“毁约”,商家当然拒绝退还定金。最后,还是在海州区消协的调解下,才同意退回8000元。
卢女士在某品牌珠宝店订购钻戒,总价13600元,当时预交6800元定金,商家承诺看不好可以退款,然而在钻戒到货后,卢女士要求退订时却被拒绝退还定金。随后,卢女士将遭遇投诉至海州区消协。调查中,商家称是消费者原因要退订了,所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定金不退,但考虑到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商家表示要扣除2700元后退还剩余定金,卢女士没有同意,调解失败。
针对上面两起消费投诉,海州区消协相关负责人想告诉广大消费者的是,千万不要一时冲动交付“定金”,因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是二者定义不同,定金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而“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它往往都是根据双方约定以及习惯;其次是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作用。简单地说,如果是给付方违约,定金不退,如果收受方违约,则须双倍退还定金。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只需要如数退还订金,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还有就是数额限制也不同,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知道二者的不同后,海州区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交钱时一定要和商家约定好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商家有“不满意退款”的承诺,也一定要写在发票或收据上,防止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