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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让百姓共享发展结果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莹 王雅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可以为群众提供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安全的食品、丰富的物产、优美的景观,这些生态服务和产品都是我们生产生活中所必需的,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连日来,我市省人大代表围绕生态展开了讨论,为绿色港城出谋划策。

生态应该成为发展的底色

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美丽江苏建设。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面对发展,各个地方必须懂得机会成本,善于选择,学会扬弃,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18年,我市深入开展“263”专项行动,减少煤炭消费24万吨,整治燃煤小锅炉1580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入推进化工园区环境整治,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跃居全省第一。21条入海河流纳入环境监测,大浦等5个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东盐河等5条黑臭水体整治完成,禁养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全部关闭搬迁。“三大生态廊道”建设有序推进,完成秦山岛等一批生态修复工程,新增造林面积10万亩,林木覆盖率28.2%。省级以上生态县区实现全覆盖。

省人大代表商振江表示,今天我们的发展必须是绿色的。灌南将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县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县体系的建设。与此同时,灌南将以“263行动计划”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环境短板问题的解决。此外,灌南还将以乡村振兴计划为抓手,推动全县域文明乡村的建设,积极打造宜居、生态优先发展的灌南。

深化地方环保立法

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健全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机制,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的增长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展现我省良好形象的发力点。

良好的环境不仅需要源头管理,还需要通过立法方式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等方法,让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而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法律属性就是地方事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省人大代表曹立志表示,虽然国家有相关的环保法律,但是各个地方的环境条件、经济发展程度、民众诉求等存在很大差异,环境保护具体制度或操作规则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各地方应根据各自的生态资源条件、环境保护状况、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基本形势等,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

曹立志建议,地方立法的定位在于贯彻和落实全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应该引入律师、法律界专业人员,建立相关环境立法的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则。与此同时,我市的环保地方立法可在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领域进行适度创新,补充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上的空白。

创新环保司法管理体制

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近年来,随着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逐年上升,单纯的刑罚处罚难以实现降低犯罪率、修复环境的目的, 连云港法院积极探索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2017 年 12 月 21 日, 市中院将被告顾某非法采矿案件中判决的矿山治理费人民币124216 元支付东海县石梁河镇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专项用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这是江苏省首例适用修复性司法的非法采矿案件。 省人大代表蔡绍刚介绍,我们在环境司法审判中树立“一案一修复”的生态司法理念,注重修复性司法应用。在案件审判中根据具体案件特点,依法判决生态破坏者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修复。与此同时,我们还引入“劳役代偿”环境生态修复方式,创新性引用“劳役代偿”概念,判决被告从事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不足的问题。

在做好环境司法审判创新的同时,我市还推进环境案件管辖创新。蔡绍刚表示,我市应该积极地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经验,破解跨区域环境案件执法难的问题。目前,他们正在积极探索以河海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特色的跨区域司法管辖模式,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他们已经在灌南县设立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巡回法庭,集中管辖连云港全市和盐城、淮安2市5个县(区)境内灌河流域涉水环境保护环境资源案件,以及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环境资源案件,为河海流域资源环境综合治理探索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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