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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出台市区新建商品房售价管理新规

【连网】  (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怀诗 通讯员 沈闯)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近日,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连云港市物价局、住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市区(不含赣榆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原来的明码标价申报制调整为备案管理。

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政策适用于市区(不含赣榆区)新建商品房,不包括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通知要求,市物价局要综合考虑成本、历史成交价格、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楼盘销售价格和历次申报的销售价格等因素指导开发企业申报备案价格。对于首次销售的项目,备案均价不应高于周边地块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备案均价;同一销售项目备案均价不应高于上一批次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备案均价。备案价格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在售房源网签率超过70%且有客观原因确需调高的,按规定重新备案。

通知还明确建立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会商制度,同时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及“一价清”制度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开发企业应当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展板方式公示价格,同时采取标价牌、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或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公示的,其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同一预(销)售许可证上全部准售房源及不高于备案价格的销售价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备案价格是销售的最高价格,公示的销售价格不应高于备案价格,单套实际成交价格不应高于公示的单套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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