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记 者 伏广进 通讯员 丁 辉 赵登伦) 日前,记者从连云区检察院了解到,连霍高速渔湾收费站的执勤民警在检查时发现,一辆由东向西行驶货车的驾驶员刘某身上有酒气,遂对其进行检查。经呼气检测,刘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原来,当天傍晚,家住连云区的刘某在家喝了二三两白酒,后因琐事和自己的妻子吵了一架。刘某心情很不好,就想着开车出去兜兜风、散散心。于是,刘某驾驶着自家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228国道东疏港路口上了东疏港高速,准备兜一圈再从开发区绕回去。结果,刘某开车途经开发区出口时,一不留神开过了,没能从高速下去。没办法,刘某只得继续把车开到连霍高速渔湾收费站,遂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应当定罪处罚。在该起案件中,刘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00mg/100ml以上,并且,其在醉酒状态下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极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意识到事情严重性后,刘某后悔不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