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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150元

【连网】  (□ 周莹  罗时宝)昨日,笔者从市卫计委获悉,我市正式印发《连云港市201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指出,2017年全市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150元。

这些对象将被纳入新农合

我市新农合参合对象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市区范围内的农垦系统、农场、林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市区新农合参合范围;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各统筹区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赣榆区在行政区划调整过渡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照县级管理体制执行。

《方案》指出,参合对象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第四季度为下一年新农合筹资缴费时间,具体筹资事项及开始时间由各统筹区政府相关部门另行通知;外出务工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延长至2017年2月28日;筹资工作结束后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在出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参加当地新农合,自出生日起享受新农合待遇;超出15个工作日办理新农合的,自生效3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待遇。退伍士兵中途参合的,自生效3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待遇;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同时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新农合政策待遇,个人参合费用不予退还。

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方案》指出,2017年全市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另行通知。外出务工人员在2月底前参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在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新农合政策待遇。新生儿和退伍士兵中途参合的,缴费标准为当年全额筹资标准。其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方案》指出,新农合资金用于参合病人的门诊和住院补偿,以及为参合群众缴纳新农合大病保险参保费用,并实行门诊、住院总额预算管理。

新农合补偿具体标准

《方案》指出,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市外、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分别为1500元、800元、500元和200元。门诊年度补偿封顶线为450元。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的,住院补偿上限按照规定标准执行,符合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方案》指出,参合人员在本县(区)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补偿费用按50%比例补偿。门诊慢性病种补偿方面,在定点治疗的县乡医疗机构规范治疗的,目录内费用按照50%比例补偿,不设起付线。其中,高血压参合患者,使用H型高血压与脑卒中防控惠民工程项目的药品,按照100%比例予以补偿。此外门诊特殊病种补偿的起付线为500元,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门诊特殊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执行按病种付费标准,未纳入按病种付费的按照相应的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方案》指出参合人员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200元后按85%比例补偿。参合人员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500元后,按不低于70%的比例补偿。参合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800元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补偿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6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可补偿费用段大于6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70%。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设保底补偿,一般疾病最低实际补偿比为35%,恶性肿瘤类疾病最低实际补偿比为45%。未经转诊自行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回参合地经办机构按降低15个百分点的比例报销。参合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前往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去起付线1500元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补偿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2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45%;可补偿费用段2~6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可补偿费用段大于6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70%。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设保底补偿,一般疾病最低实际补偿比为30%,恶性肿瘤类疾病最低实际补偿比为4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新农合不予报销(急危重症患者和长期务工人员除外)。分级诊疗住院管理病种中属于农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的病种不设起付线;统筹区内实行分级诊疗住院管理病种的其他病种,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同级住院补偿比例全部纳入补偿。在此基础上,对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减半。未按规定办理新农合住院手续的,不享受重大疾病或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因自身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补偿比例按普通住院报销降低20%执行。在市中医院、县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治疗发生的可报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

广大市民要注意有些情况是不享受新农合补偿的。例如自购药品;镶牙、口腔正畸等;材料费;保胎、流产、堕胎等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等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将不享受新农合补偿的情况。

熟悉流程获得补偿

《方案》指出,参合人员在本地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凭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实行现场刷卡结报。门特(慢)病人在经审批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在新农合结报窗口现场刷卡结报。

对于住院的病人,《方案》规定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入院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持医生出具的出院证,实行现场结报。参合人员或其亲属应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县以上定点医院应将病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汇总上报各统筹区合管办。外出务工和急危重症病人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出院记录、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在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外出务工人员另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外地务工证明,急危重症病人另需提供急危重症相关证明。因婚嫁等原因,参合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其他统筹区,在迁入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治疗,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在参合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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