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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黑手” 连云港捕青蛙蟾蜍猫头鹰将获罪

【连网】(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赵丽君 韩海霞)曾经家喻户晓的“身边动物”,当成为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时,对它们进行非法猎捕、杀害就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近日,海州区法院审结两起有关动物保护的案件,以刑事处罚惩戒捕杀“身边动物”的行为。

今年7月25日,被告人杨某采用夜间照明的方法,在东海县某村路边水沟徒手抓捕青蛙,被东海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青蛙293只、蟾蜍17只。青蛙和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于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在此期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最终,被告人杨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今年7月31日,被告人卞某、于某在东海县某村,采用弹弓射击的方式射杀一只猫头鹰。与杨某的案件不同的是,由于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只要对其进行非法猎捕、杀害就将受到刑事处罚。最终,卞某、于某二人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海州区法院自2014年成立环境保护审判法庭,专门承担全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审判。据法官介绍,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该罪无猎杀数量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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