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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挤公交车与他人发生口角 出手伤人得不偿失

【连网】(记 者 赵 芳 通讯员 钱兴红 刘楠楠)和女友乘坐公交车,因为拥挤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出手伤人,结果得不偿失。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挤公交车发生争执而导致的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27岁的孙某,是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公司的工作人员。2015年8月的一天下午,孙某和女友刘某一起乘坐BRT公交车去连岛游玩。上车后,因为车内乘客比较多,孙某看前面的车厢内人相对较少,就和女友往前走。在往前挤的过程中,他俩碰到了李某。李某、张某和几个朋友当天中午聚会喝了点白酒,与孙某发生口角。

孙某与李某随后互相殴打,后来张某也参与进来。孙某将随身携带的未打开的折叠刀握在手里打了张某的面部。现场群众报了警,警察赶到后制止了纠纷,并组织双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李某左侧鼻骨及鼻中隔打至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受了轻微伤,孙某构成了轻微伤。

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李某、张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个被害人的谅解。连云区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刑事和解,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两个被害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孙某免予刑事处罚。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孙某与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孙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孙某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考虑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矛盾激化,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孙某系初犯、偶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诉讼程序的规定,对被告人孙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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