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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个橘子发生口角和打斗 咬掉工友一块肉

【连网】(记 者 赵 芳 通讯员 钱兴红 姜晓静)只因为工友抢夺其橘子吃,便和对方发生口角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他竟然咬掉了工友大拇指上的一块肉。近日,连云区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丁林(系化名)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斗殴,将被害人陈某大拇指咬伤,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5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丁林与一帮工友在工地宿舍打牌,期间大家边打牌边聊天,丁林与一旁围观看牌的工友陈某开了几句玩笑,看到陈某有些恼怒,丁林也就没有继续开玩笑了。

过了一会儿,丁林从自己柜子里拿出一袋橘子分给大家吃,一人一个,想到刚刚跟陈某闹别扭,就没有顺手递给陈某一个橘子,这下陈某就上来抢,丁林就玩笑般地用床铺上的痒痒挠打了陈某右手背一下,陈某就恼羞成怒发火了,两人吵了起来,陈某踢了丁林一脚,丁林想还手打陈某,被同事拉开。

被同事拉开的两人不依不饶,对骂起来。气不过的陈某冲过来用手掐丁林的脖子,丁林也不甘示弱抬手就掐陈某脖子,没想到反被力气较大的陈某掐得靠在床上。然后,陈某的右手大拇指恰好一下子插到其嘴里,丁林顺势就用力咬了一口,陈某疼得抱着右手大喊:“老丁,你怎么这么狠的?”

见状,众人赶紧拉开两人,看到陈某大拇指被咬掉一块肉,手指甲都掉在打牌的桌子上了。工友们赶紧开车把陈某送到附近医院,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右手拇指末节远端缺失1/3,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在陈某住院期间,丁林支付了医药费用数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林在因琐事和他人争执后,在相互厮打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林在犯罪后主动给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可视为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量刑时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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