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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 入法助推河“长治”

【连网】  (□ 肖婷婷)前不久,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通过,标志“河长制”在江苏省以立法的形式被确认,推动“河长制”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条例》要求,在江苏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水是一切生命之源,河道更是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等多种功能,对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笔者看来,“河长制”入法,能够真正实现河“长治”。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在法律的约束下,治理就是要治理,而且要一直治理,要不打折扣地治理,治理不力将会被依法追究责任。用法律来明确各责任群体,增加系列化的刚性约束,让他们各司其职,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而更好地促进河道的管理与保护。

《条例》明确规定,江苏省、市、县、乡四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并将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设立四级“河长”,不仅是给河流河道明确指定了“主人”,更意味着所有的河道治理工作在根本上都被纳入明确的责任体系之中。

河道保护,人人有责。实现河道的长期治理,靠的不仅仅是“河长制”,亦或政府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要想真正实现“长治”,更需“全员治”,离不开我们每一个个体、社会组织、企业共同发力。《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同时规定对管理和保护河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在笔者看来,推行“河长制”就是要让老百姓心底的儿时记忆可以重现,有鱼虾扑腾,可以淘米洗菜……相信在“河长制”入法的大背景下,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指引下,这一天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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