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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担心婚变人财两空 婚内起诉丈夫及公婆被驳回

【连网】  前不久,丹阳法院立案大厅来了位30多岁的少妇筱素(化名),还是在婚姻续存期间,筱素诉至法院,称担心以后婚变而人财两空,就要求分得家庭的四分之一财产。近日,丹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夫妻俩对簿公堂。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筱素的诉求。

筱素到法院立案大厅里,办案法官接过她的起诉书时,有些诧异,因为她要起诉的是自己的丈夫与公婆3人。法官询问夫妻二人是否离异,她告诉法官并没有,只是自己近段时间看到电视里关于婚姻、法律的一些电视剧,害怕婚姻出现变故落得人财两空,于是请求法院判决4人的所有财产自己占有四分之一。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丈夫、公婆对簿公堂,这十分罕见;而无论最终谁输谁赢,对于家庭关系都有很大的不良影响。

因此,法官劝筱素考虑清楚,但她坚持一定要试试。她告诉法官,自己和丈夫2009年结婚,婚后便和公婆一起生活。她说,一家4人的收入全部都交给了公婆管理。2010年,家里买了辆小轿车登记在了丈夫名下,2011年,家里买了一个门面房,也登记在了公婆名下。自己现在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并且自己这些年挣来的辛苦钱全部交给了公婆。

此外,最近,丈夫先后在两次吵架过程中,都提出了离婚。而这,更加促使了筱素的此次起诉。 在筱素的坚持下,筱素夫妇只能对簿公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筱素与王某结婚;2010年,购买的轿车登记在王某名下;2011年,购买的门面登记在王某父母名下。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财产是否该由4人共享以及筱素的收入是否全部交给了公婆,法院提出由原告筱素举证。

但是,在法庭上,筱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交给了公婆。在婚姻存续期内,筱素提出分割轿车的请求,法院认为不能进行分割。

综合各方面证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筱素的所有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想分割财产需要保留相关证据维权,如果在离婚时请求分割财产又苦于没有证据,那么可以在婚姻存续期内,保留相关证据来达到维权的目的。本案中的筱素,她提出自己的收入全部交给了公婆,那么她就应该举证证实自己的说法,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言、证人,例如筱素的工资卡收支、转账明细,明细上若显示筱素长期将自己的工资在固定时间内转账给了公婆名下的账户,那么就对自己的请求更为有利。

同时,在购买不动产时,筱素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出资参与了购买活动,那么也可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法官介绍,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占有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这些法律条款,判定了门面的所有权人应是筱素的公婆。

再者,法院不支持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而就本案来看,明显不存在上述情况。故此,法院据此判定不予支持筱素请求分割财产的请求完全正确。

发稿前,记者从法院获悉,在收到判决书后,筱素和丈夫以及公婆,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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