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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机构配套公厕应免费开放

【连网】办法明确,公厕须建在市内广场和道路两侧适宜位置,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居住区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区域也应适量设置公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建公厕,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同步投入使用。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公厕验收合格后产权移交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核实,并责令其限期完成配套公厕建设。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建。新建、配建公厕应当达到或高于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此前已经建成的公厕,未达到规定的三类公厕标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三类以上标准进行改造。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公厕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公众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及各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厕应当免费开放。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建筑场所内的厕所,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免费开放。

办法还鼓励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向公众免费开放。对外开放的厕所应当设置指示标识,明示开放时间并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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