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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在全省率先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慧 通讯员 秦永春)近日,我市在全省率先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我市管辖海域内,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海洋生物资源损失的海洋工程(包括海岸工程),均须进行补偿。对拒不履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责任,补偿资金筹集不及时、不到位,补偿项目推进缓慢、资金使用不规范、管理混乱的用海单位,相关部门可不予环保设施验收和围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对问题突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用海单位,将列入诚信黑名单,实行项目限批。

2010年以来,我市积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和尝试,先后落实了江苏核电、连云新城、30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赣榆港前期工程、徐圩港区前期工程、赣榆港区15万吨级航道等项目的海洋生态补偿,签约生态补偿金额近4亿元。但由于目前国家、省尚未针对海洋生态补偿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或实施细则,企业自主实施海洋生态补偿的意愿不强,个别项目推进缓慢。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工作,切实提高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效率,在全面总结我市海洋生态补偿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人员编制起草《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前不久已正式印发。”市海洋与渔业局资环处处长王丽杰如是说。

《意见》对补偿范围、形式、标准及时间提出要求: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海洋生物资源损失的海洋工程(包括海岸工程),均须进行补偿。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区统筹,项目统筹”的原则,根据全市海洋生态修复、保护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以单宗用海项目单独或多宗用海项目联合的方式编制《海洋生态补偿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工作。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活动应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规划。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江苏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办法》(试行)的标准计算,对造成海洋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生态红线区损失的可提高补偿标准。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由海洋与渔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对海洋、海岸工程造成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金额进行评审、核定,并在环评批复意见中予以确定。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时间从用海单位取得环评批复意见之日起,至用海单位提请环保设施验收和围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之日止。

《意见》明确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主要用途,具体包括:海洋生态建设包括海域、海岸带、海岛及特殊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红线区、海洋与渔业保护区)的整治、修复、建设及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包括海洋牧场建设、增殖放流、海藻场建设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包括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及装备建设、海洋资源与环境的跟踪监测、调查与评价、特定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和民事诉讼等项支、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以及与海洋生态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它支出,其中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用于海洋生态建设、整治、修复、保护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金额的70%。

针对补偿项目管理工作,《意见》也明确指出,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环评批复的或受委托管理的用海项目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意见》的印发实施对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符合连云港实际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将有效促进海洋保护区、滨海湿地、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和海洋生态环境受损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发展海洋事业的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李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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