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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台玻璃频被损拷问公德心

【连网】(王文)“市区公交站台玻璃经常损毁,最多的时候一个月内我们换了50多块玻璃。”市交投公司负责公交站台维护的孟先生告诉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大部分玻璃都是被人为砸坏的,打烂一块玻璃只需一两秒,可换一块新玻璃费用却要上千元。(5月10日《苍梧晚报》)

砸烂公交站台玻璃属于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如果说这样的行为只是偶发个例,还不足以引人忧虑。然而,观察这几年的社会新闻就会发现,诸如阅报栏、路灯、健身器材、绿化带等公共设施被人为破坏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一点一滴的“小恶”,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是在给港城抹黑。

仔细分析公交站台玻璃屡屡“受伤”的原因,无外乎这么几种情形:有的是为了“泄私愤”,有的则出于好奇、好玩、无聊搞“恶作剧”……不管何种目的,都是置公共道德于不顾的表现,也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对此而言,对故意破坏公交站台玻璃的行为,不仅需要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也需要法律的严惩。

问题在于,当下对恶意破坏行为打击不够、惩戒不力,并没有让破坏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一方面,警方由于案值较小、流动性很大,在破案时往往也只能维系于电子监控。而且,虽说破坏公共设施可以入刑,但即使被逮现形,也只是批评教育或者处以小额罚款,再加上破案率并不高,无法真正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公共设施需要大家共同爱护,但一些市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对恶意破坏行为“敢怒不敢言”。在此情况下,打击破坏公共设施的“黑手”形不成高压态势,破坏者也就横行无忌了。

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个市民既有使用权、享受权,同时也要担起保护责任,不能纵容姑息破坏行为。笔者认为,要尽可能减少类似事件发生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要强化教育,通过舆论宣传和以案释法,提高市民爱惜公物的责任意识,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二要强化“严打”,在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通过不断提高破案率来避免形成“破窗效应”;三要强化管理,借鉴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利用“互联网+”等智能手段进行常态管理,譬如全部安装“电子眼”,实行常态化监控,让每一次不文明行为都能得到及时遏制,让每一次损坏都能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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