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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力 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连网】(王文静)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式;而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征,司法公信力则是社会信任的支柱。推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全面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江苏建设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翔实可行的制度设计和改革举措,切实推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信力。在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进程中,必须立足于江苏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聚焦于司法领域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些司法人员办案不廉等突出问题,在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方面为全国作出表率。在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总体上,笔者认为,可以选择三个方面的推进路向:

第一,从注重“总体公正”推进到注重“总体公正”与“个案公正”相统一。长期以来,司法机关都在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努力。之前我们更多强调总体公正,但社会公众则多以具体个案作为评价标准。近年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福建念斌投毒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使整个司法系统陷入被动局面。全国法院每年审理1300余万件案件,一个浅显的道理:即使对于法院来讲是千分之一乃至万分之一的错误,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维护司法公正,首要要在具体的、个案的审理中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实现个案公正,经得起历史和良心的双重检验,应成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办每一个案件必须恪守的底线和原则。

第二,从注重“程序公正”推进到注重“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相统一。诉讼程序的设定是对审判经验和教训的理性总结,只有严格依程序办案,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程序公正是实体结果公正的保障,但程序公正并不能一定保证实现真正的结果公正。程序是一种司法构件,其价值和目的是为了确保结果公正,实现不了结果公正,程序公正是没有意义的。从现阶段大量司法实践看,注重表面的“程序公正”而无实质的“结果公正”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倾向。因此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的建设,必须从坚持从单纯强调程序公正推进到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相统一,更多地注重结果公正,用结果公正来检验“公正”的质量。

第三,从注重“伦理公正”推进到注重“伦理公正”与“法理公正”相统一。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体会到进而实现高度的认同。伦理和意识形态对于公正的强调一直是我国司法的一条主线,这是中国特色司法的一个特点,但公正更多地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着、感受到的法理方式实现。有时候,大量案件的审理和结案在伦理考察上没有问题,但在具体法理上问题很大。

此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很多引起当事人对司法不公的疑窦,是由司法人员形象作风不佳、司法行为不规范引起的。而有些案件处理虽与当事人期望有差距,但由于办案人员形象作风端正,当事人亦能对案件处理产生信任感。因此司法机关的形象、司法工作者的作风也关乎司法公平正义的总体形象。恪守司法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人员、每一个司法行为中,认知、感受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应该突出的问题。

作者为东海县委党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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