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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指南

【连网】一、税务登记与核实确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原国地税共管户可以根据其使用的申报系统,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或收到国税部门邮寄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填写盖章后送交当地国税部门完成确认。

原地税单管户可以登录国税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或收到国税部门邮寄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填写盖章后送交当地国税部门完成确认。登录初始密码为原地税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证件号码后六位,极少数不够六位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证件后六位的,统一为123456。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当地国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发票领用、一般纳税人登记等涉税事项。

二、银税协议签订

(一)在国税签订了银税协议的原国地税共管户可继续使用国税银税协议。

(二)在地税签订了银税协议的原地税单管户,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确认继续使用地税银税协议缴税账号作为国税银税协议缴税账号的,国税机关正与银行积极商讨办法,可能会免除重新签署协议的手续。

(三)原地税单管户、国地税共管户账户信息有变化的,或原地税单管户在地税未签订银税协议,营改增后需要在国税签订的,需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签订银税协议的手续。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在调查核实确认阶段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2015年1月-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超过515万的纳税人,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如实填报,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015年1月-2015年12月营业收入未超过515万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在调查核实确认结束后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已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的小规模纳税人,确认完毕后想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携带材料到当地国税办税服务大厅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需要的材料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三证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为营业执照副本)

(三)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再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在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时填报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的一般纳税人,只需在确认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即可完成最高开票限额认定。

在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时未填报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的一般纳税人,或需要开具百万元以上限额的一般纳税人,需携相关资料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手续,需要的资料为: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五、发票办理

(一)发票衔接

使用营业税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将根据其营业税发票的使用情况及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和经营规模,确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种类与数量。纳税人也可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填报需领用发票的种类与数量。

1.发票种类

营改增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等发票。

2.领用时间

2016年4月10日起,国税机关开始对已经完成信息核实确认的纳税人供应发票。纳税人领取的国税发票必须从2016年5月1日起方可开具。

3.地税发票的使用

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营改增发票使用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地税开票系统开具地税发票,地税发票用完后,纳税人应向国税部门申领发票,并通过国税相关系统开具。2016年7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国税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有特殊情况的,经过审批可适当延期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发票领用要求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5.所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6.使用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收银机的纳税人可以领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已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填报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的纳税人在确认结束后无需再办理核定票种手续。

未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填报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的纳税人领用发票,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票种核定手续。需要的材料为: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为营业执照副本)(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变更领票人的纳税人)。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埠纳税人)。

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票种核定调整时提供)

7.《发票领用簿》。(发票票种核定调整时提供)

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需申领《发票领用簿》,并携带发票专用章(三证合一户需要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专用章)、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户为营业执照副本)后领用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纳税人还需要携带税控设备。

(三)税控系统发行

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应在领用发票前先行购买、发行和安装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所需专用设备。税控设备可以根据国税机关要求到税控服务单位办理。

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手续,发行需要的材料为: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初始发行提供)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初始发行提供)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发票代开

1.专用发票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普票代开

(1)营改增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2)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领用并自行开具发票。国税机关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临时经营代开普通发票业务。

(3)为了方便纳税人,对原地税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国税机关将继续委托其代开营改增业务普通发票。

六、税收优惠

(一)2016年4月30日(含)前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政策剩余期限内,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无需再申请优惠资格备案。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的营业税减免信息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

(二)2016年4月30日(含)前按原试点政策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无需再申请优惠资格备案。

(三)第(一)、(二)项以外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应当按我省相关公告的要求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资料,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七、网上申报

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已使用国税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原路径办理,未在国税办理网上业务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

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etax.jsgs.gov.cn/

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

https://221.226.83.19:7001/new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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