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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超退休年龄职工受工伤 用人单位或担责

【连网】  已过退休年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是否有保障?工伤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怎么界定?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上述这些问题现在都得到了明确。

按照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现在江苏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另外,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可是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上班之前,送孩子上学了;下班后没回家,而是中途去买菜了,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类似的问题曾经引起广泛讨论。这次修订,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出了意外也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赛骨折了,算不算工伤?现在也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参加单位组织的吃喝玩乐、旅游时受伤了,则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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