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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罚

【连网】近日,连云港中院少家庭对一名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故意做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虚假陈述,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经研究决定对其罚款。

基本案情:

市中院少家庭在审理上诉人程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张某在婚前将53000元交给程某,现两人已离婚,张某依据涉案婚前财产协议要求程某返还其中51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程某提出上诉,否认收到张某给付的53000元,称53000元存在张某名下的存折中,并向法庭申请对张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流水进行调取。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法官依法对上诉人程某、被上诉人张某在婚前财产协定书签订时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查明上诉人程某于2004年9月16日在其尾号为1767的交行东海支行的银行账户分别存入43000元、10000元,于2004年9月21日从该账户提取3000元,于2004年10月13日支取本息共50021.84元。证明程某收到了53000元并使用,程某所做陈述系虚假陈述。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程某在庭审中对案件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程某罚款。

法官说法:

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做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及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适用罚款和拘留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当事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故意虚假陈述、虚假否认、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将会误导法庭判决。人民法院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去查证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相关事实是否属实,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进而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虚假陈述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张荣洹 张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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