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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朋友“支付宝”为自己网游充值 一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连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与受害人王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某天,杨某趁朋友王某熟睡期间,通过盗用王某手机登录其支付宝账户,利用王某在支付宝绑定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为自己网络游戏充值300元,并迅速删除相关付款证据。起初杨某还战战兢兢,生怕朋友王某发现自己的盗窃行为,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发现王某并没有察觉,杨某开始越来越大胆,在2017年5月至6月期间,杨某多次趁王某熟睡或借用手机方式,通过登录王某支付宝账号,使用该账号绑定的浦发银行信用卡消费9000余元,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1万余元,交通银行信用卡消费近1.2万元,还通过修改支付宝密码的方式,以朋友王某名义申请支付宝蚂蚁花呗功能中“消费金融”贷款9千余元,“马上金融”贷款近4千元,均用于自己网络游戏充值等消费,共计4.5万元。朋友王某有天突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支付宝有大额账单逾期未付,被告人杨某迫于压力于2017年1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杨某也在家人的帮助下赔偿朋友王某经济损失,并得到了朋友王某谅解。

法院裁判: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杨某犯盗窃罪,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数额巨大的就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江苏省盗窃数额具体准则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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