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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旅游局发布提醒:共同抵制“不合理低价游”

【连网】 □徐黎一  樊继传 李扬

近日,我市旅游市场出现“日照、青岛、烟台、威海、蓬莱全景四日游9.9元/人,送价值1988元6大豪礼!还称此行程为政府补贴行程”等线路宣传、招徕游客。为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的不法竞争行为,推动我市旅行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向广大游客和旅行社发出提醒。

共同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旅游”

广大游客要清楚,交通、住宿、餐饮、景区游览等项目费用和旅行者招徕、组织、联络、接待中支出的费用是成本,加上旅行社的合理利润构成旅游线路价格。游客支付的旅游费低于价格或成本,旅行社就不会干,但由于大部分游客不了解旅游服务及其价格,一些旅行社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游客,就压低直观报价,用质次价高的自费旅游项目和购物活动来弥补接待费用不足并获取利润。如果游客选择了这类旅游,旅行社及其导游等通常就要诱导、欺骗甚至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活动,否则旅行社不仅不能获取合理利润收入,而且要亏本。对于游客来说,已经做好出游计划、已经报名并交纳了旅游费,特别是已经出发到了人生地不熟的旅游目的地,大多不得不听从旅行社和导游的安排,否则就会产生对立甚至发生矛盾冲突,大大影响了兴致、情绪,牺牲了旅游质量,出游目的地得不到实现,被形象地称为“花钱买罪受”、“花钱买气受”,极端的情况下身心都受到伤害。要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

广大旅行社要充分认识,“不合理低价游”团队违法操作模式对旅行社行业的危害,将使整个行业失去社会信任,降低信誉度,行业形象受到抹黑。各旅行社要自觉行动起来,严禁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共同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团队,依法依规诚信经营,重视服务品牌建设,为企业发展赢得良好社会信誉,不断提升我市游客满意度。

认真落实《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旅游法》第35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各旅行社要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旅游局[2015]218号文件认定“不合理低价游”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严格规范旅游广告和合同签订

首先,旅游合同签订要规范。合同签订规范详细,明码实价,旅游总费用及明细构成详细一致,利润合理,不得低于成本价。

其次,旅游广告要真实。作为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旅行社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qq等平台发布旅游广告时必须真实,旅游线路报价依照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旅行社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连旅【2017】14号)要求,应由食宿、交通、门票、导服以及合理利润等几方面构成,不得以“特价”、“惠民活动”、“最后切位甩卖”、“买一送一”等名义采取虚假宣传手段吸引消费者。

认真执行好企业信誉制度,公示失信企业名录

《旅游法》第10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对于操作“不合理低价游”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将记入企业不诚信档案,并通报给市信用办,按照规定统一在网络上进行公示。

近期,市旅游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省部署的旅游市场整治“利剑行动1”的活动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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