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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杀”电视机缺货 取消订单就行了吗?

【连网】  (记者 侍敏 通讯员 杨庆军)好不容易以优惠价抢到一台品牌电视,却迟迟不见商家发货,询问后方知缺货,要更换另一款型号还要另外加钱,要不就取消订单。最近,消费者李先生在参加网购“秒杀”时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他认为商家的行为就是欺诈,并要求按照《消法》规定“退一赔三”。

遭遇

优惠价“秒杀”的电视机缺货

李先生告诉记者说,不久前,他参与某电商平台搞的品牌电视机“秒杀”活动,一知名品牌电视机“秒杀价”只要3999元,比商场售价便宜500元左右。为了抢到该产品,李先生在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就稳坐电脑前,最终抢到了心仪的电视机。

然而,在约定的发货时间过去两三天后还不见商家发货,李先生咨询后得知,由于活动参与者众多,该型号的电视机已被抢购一空,为此,商家专门在网页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向消费者致歉并解释,同时表示可以将缺货产品免费升级为另一型号的新品。但由于没上网,李先生并没有看到这一公告。

“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也对比了商家为我们免费升级的新品,可觉得新品还没有原先‘秒杀’的产品好。”李先生便要求更换另一款电视机,却被要求再补600多元差价,他没有同意。协商不成,商家表示可以取消订单。

质疑

单方取消订单,商家是否该“退一赔三”?

对于商家单方要求“取消订单”的行为,李先生非常不满,他认为,商家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欺诈,应该按照《消法》的有关规定,退一赔三。

“他用‘缺货’两个字就可以推卸责任了吗?”李先生说,“况且谁知道他是不是真的缺货?还是因为‘秒杀价’太低不愿意供货了,后来再用便宜的产品冒充升级版替换给我们?”

记者咨询了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得知,根据《消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一是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二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实施了欺诈的手段;三是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根据上述三点,该电商平台的行为应该不构成欺诈。

说法

商家要承担因缺货造成的违约责任

“即使没有欺诈,商家也应该承担因缺货造成的违约责任,而不是简单取消订单。”市12315负责人表示,虽然商家以公告形式进行致歉和解释,同时为消费者免费升级产品,但无论升级后的品质是不是比原来预定的还高,此做法都应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而且,如果变更后的型号配置较此前的更高,则可视作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补偿;如果变更后的型号配置还不及消费者先前购买的型号,消费者有权拒绝。

此外,商家还应该承担没有按时发货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也可参照其他电商平台的做法,如按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30%,但最高不超过500元作为对消费者的赔偿。

目前,李先生正在和电商平台协商赔偿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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