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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180万元 连云港女商人从无罪到获刑11年

【连网】(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海检)以垫还银行贷款为由,女商人通过朋友向人借了180万元,迟迟未还。从历经五次庭审无罪释放,到一年后再次被逮捕归案,经二审判决有罪,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抗诉的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由无罪被改判有期徒刑11年……”2月8日,这段话成为江苏省检察院在省“两会”所作工作报告中的一大亮点。

女商人拆东墙补西墙

在连云港当地,刘琳(化名)曾是小有名气的女商人。她经营的公司,多年来一直是某品牌商品在本地区的总经销商。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刘琳的公司渐渐不景气。据她公司的员工反映,从2013年1月份开始,公司的资金就十分紧张,员工的工资常常是“上顿不接下顿”。刘琳自己也在供述中提到,由于多处房产被扣押,自己没有住处,并且举债度日。

在这期间,她的丈夫又患病,让刘琳的生活“雪上加霜”。风光不再的落寞不得而知,但刘琳开始不择手段弥补困顿,向银行借,向朋友借,向朋友的朋友借,直到拆了东墙也无法弥补西墙……

“日赚3000元”成空头支票

要是没有把钱借给刘琳该有多好!石某不止一次这样懊悔。

2013年7月的一天,石某的朋友顾某找到她,说有个叫刘琳的老板,眼下有笔银行房产抵押贷款马上到期,希望能借180万元垫还,到时候再将贷款转贷出来还她。

石某估算100万元每天能有3000多元的利息,于是和刘琳约定借款限期10天,日息千分之三。为了以防万一,石某还找了双方都认识的祝某做担保。当天下午,对方就将钱转到了刘琳公司的账上。几天后,顾某将刘琳写的一张借条带给了石某,借条上还有祝某的签名。

然而约定的日期到了,刘琳并没有兑现承诺。为了稳住石某和顾某,刘琳一直承诺钱款很快到位,面对二人索要银行抵押的房产,也拿不出。在石某的不断催促下,刘琳陆续还了32万元。后来,刘琳就消失了。家搬走了,电话号码也换了。

“自始至终,我都没有见到真正的借款人刘琳。”回想起当初的“大意”,石某后悔不迭。

五次开庭一审无罪

和石某同样始料不及的,还有海州区检察院检察官、本案承办人梁晶晶。

2014年,梁晶晶调到海州区检察院公诉科,接手的第一个案子就是刘琳涉嫌诈骗案。

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显示,由于经营不善,早在2013年,刘琳的公司就已经不再经营了,没有银行资金往来,工商和税务部门分别登记的营业利润和纳税额都为“0”。而调阅刘琳的资产,她自己也欠了很多外债,直接借款达800万元,多套房子被查封扣押。证据显示,刘琳已无还债能力,也没有所谓的银行贷款。

检方认为,刘琳继续虚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拆东墙补西墙”,且拒不还款的行为,已涉嫌诈骗。而且据刘琳交代,收到180万元钱款的当天下午,就将钱取了出来,一部分偿还债务,一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还有一部分用于个人花销,根本就没有用于还贷。

2014年12月,梁晶晶向法院呈交了刘琳涉嫌诈骗的起诉书。

然而,开庭第一天,梁晶晶就被杀了一个“下马威”。

刘琳的辩护律师采取了“证据突袭”。一方面,刘琳一方突然出现了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刘琳是自己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以表明刘琳仍有经济偿还能力;另一方面,刘琳完全推翻自己的供述,并且对于公诉人的提问一律不回答,全部交由律师回答。

因此,梁晶晶及时请求法庭暂停审理,并全力补证。

接下来连续四次庭审,同样是类似的情况。每次都是将辩方提出的新证据、被告人的辩解补证完毕反驳后,新的庭审又会冒出新的证据和辩解,其中包括刘琳将借款责任推给担保人祝某(此时祝某因自身涉嫌非法集资藏匿,被另案处理)。此案光法庭调查就进行了三次。

每一次庭审都有新证据出现,而且证据越来越多,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就这样,从2015年1月到8月,本案共开庭审理5次,即使在补充侦查了十余本卷宗后,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琳一审宣判无罪。

检方抗诉 二审判刑11年

梁晶晶解释,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有无采取诈骗手段,二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是是否有拒不归还的行为。

在本案中,首先,刘琳根本没有所谓的银行抵押贷款,完全是以虚假的借款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且任意处分诈骗石某所得来的180万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刘琳在借款时已经资不抵债,根本不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第三,刘琳拒不接听被害人电话,甚至更换家庭住址和手机号码,存在恶意躲避债务的行为。

因此,海州区检察院迅速对案情和审判结果总结、研究,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015年9月,海州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2016年8月1日,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已经取保候审一年的刘琳开着自己的豪车出现在法院门口。然而这一次,她没有了先前的“好运气”,法官当庭宣判,撤销对刘琳的一审无罪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石某148万元。

刘琳诈骗案从提起公诉到二审判决,历经六次庭审,作为该案的公诉人梁晶晶,其中的曲折和艰辛,历历在目。尤其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带来的诉讼制度变革的洗礼,让她记忆犹新。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人权司法保障,使得辩护权和公诉权在一个更为平等、公平的平台上直接对抗,律师可以庭前了解全部在案证据,更清楚案件的证据弱点和薄弱环节,一定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就很可能翻供。如在本案中,刘琳一度将借款行为推到了担保人祝某身上,妄图逃避责任。

刘琳在二审被判决有罪后,祝某也因自身涉嫌集资诈骗被抓获。

2月10日,海州区检察院对祝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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