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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核心内容解读

【连网】  作为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对全市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开发经营、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符合我市海洋牧场发展的实际需求,充分反映了基层单位、渔业企业及广大沿海渔民等各个方面的意见和诉求,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在开发体制、经营管理、生态补偿、综合执法等制度设计方面的创新探索也开创了全国地方立法的先河。《条例》共分为7章42条,结构合理,重点突出,表述准确,符合全国人大及省人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亮点一:创新投资开发体制

条文: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海洋牧场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性海洋牧场的投资开发和经营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国有投资主体从事海洋牧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

解读:目前,我市海洋牧场建设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存在建设资金来源单一,开发建设主体缺位,发展动力不足等诸多问题。为了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海洋牧场建设的积极性,《条例》在相关章节设置了相应条款,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牧场投资、建设、开发、经营等环节,并应当完善相关政策,简化审批登记程序,为社会资本进入海洋牧场提供制度保障。政府职能部门作为管理主体,不再承担建设开发任务,而是回归到制定管理措施、科学制定海洋牧场规划、监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法定职责上来,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定位冲突。多元化投入机制的建立,将推动海洋牧场开发经营领域向社会资本的全面开放,有利于我市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渔民的转产转业。

亮点二:突出“生态优先”立法理念

条文: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牧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牧场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及污染损害防治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海洋牧场增殖修复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其他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通过海洋牧场规划区的排污管道之前,应当征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海洋牧场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海砂;

(二)非法从事海洋工程建设或者爆破作业;

(三)排放污染物;

(四)倾倒废弃物;

(五)擅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解读:海洋牧场的本质属性是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营造有利于促进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逐步恢复,是建设海洋牧场的主要目的。为保证在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允许投资主体适度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确保开发经营活动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条例》专门设立了第四章“生态保护”,规定了有关职能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和开发经营主体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禁止性行为,凸显《条例》秉持的“生态优先”立法理念。

亮点三:创设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条文: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海洋牧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于破坏海洋牧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

解读: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对“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条例》在结合我市审判机关环境司法审判实践中引入的补偿性判决机制,确立了破坏海洋牧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不仅仅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还应当采取增值放流等有效措施来修复海洋牧场生态环境,第一时间对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制度作出了精细化、创新性落实。

亮点四:促进海上休闲渔业健康发展

条文:

第十九条 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或者租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

(二)休闲渔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职务船员;

(三)各类船员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拥有或者租赁供游客安全上下船的港口泊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海洋牧场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游客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休闲渔业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船舶航行、游客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休闲渔业船舶实际载客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应当在出海活动开始前向游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解读:目前,除江苏省外,其他沿海省份基本上都制定出台了海上休闲渔业和渔船管理方面的规章,对海上休闲渔业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游客安全等进行规范。为突破我市海上休闲渔业发展的制度约束,《条例》规定了海洋牧场经营者可以在其牧场区域内从事海上休闲渔业等经营活动。同时,《条例》对经营者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当必备的基本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海洋牧场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

亮点五:建立综合执法体制

条文: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海洋牧场综合执法体制,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他部门在海洋牧场海域内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其他部门应当协同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海洋牧场综合管理职责。

海洋与渔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海洋牧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解读:海洋牧场管理涉及市、县(区)两级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口岸有关单位及执法机构,职责交叉,分工复杂。在厘清各个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综合执法体制,可以有效避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同时,考虑开展海上执法必须具备相应的船舶及特殊装备,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相互支持,保持密切联系,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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