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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工资情况下 职工离职后按啥标准要报酬

【连网】(记 者 陈 兵 通讯员 齐欢欢)当初上班时没有问清工资报酬标准,对老板模糊的答复也没放在心上,结果离职后产生了争议。近日,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刘先生的投诉,反映单位发放的工资与当初的承诺有差距,要求单位足额支付。

今年9月,刘先生看到连云区一家公司发布招工信息,称因养殖紫菜需要,急招工人20名,许诺月工资比其他公司员工高1000元,于是,他到该公司应聘上班。刘先生入职后,向老板询问了工资的具体数额,老板回答得很模糊还让其放心,说是工资肯定不会少。但后来由于公司拖欠工资,刘先生就向公司提出离职,但在离职后和公司在劳动报酬的标准上产生了争议。于是,他来到连云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那么,刘先生可以按照什么标准来索要劳动报酬呢?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相关人士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在本案中,刘先生入职后,双方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月工资标准,对工资产生争议,应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发工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公司应该按照本单位同等岗位的工人每月工资的标准,即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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