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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法院公布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连网】(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尹春妮 刘尚岗)被执行人如果漠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日前,赣榆区人民法院举行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数起今年以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据统计,自2015年至今,共有10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罪。

有钱买车却不愿赔偿被拘役

2010年10月25日,赣榆县(现赣榆区,下同)人民法院就原告霍某、被告岳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岳某赔偿霍某各项损失57530.22元。

但岳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5年1月7日购买汽车一辆,登记在其妻子名下。2015年9月30日,岳某在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岳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今年7月18日,法院对岳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岳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岳某家人给付霍某人民币53000元,取得了霍某对其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岳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拒不还地被拘留仍不悔悟

2003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与李某伟、李某召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位于赣榆黑林镇河西村垛子地1亩、大坝西埃地0.5亩、电站渡槽南0.75亩土地分别与李某伟家庭承包的0.64亩土地、李某召家庭承包的0.42亩土地进行调换,约定调换期限为10年。后被告人李某在调换的1.06亩土地上建造猪栏、房屋、棚子等,从事家庭养殖。

2013年6月,土地调换合同期满,李某伟、李某召要求被告人李某归还土地,双方协调未果后,李某伟、李某召于2013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判决被告人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置换的土地分别返还。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仍然占有土地拒不返还。后申请人李某伟、李某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责令被告人李某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7日,法院追加李某的妻子孙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置换土地返还,并赔偿延期返还期间半年承包费损失400元。但被告人李某、孙某逾期仍拒不履行。

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5月5日,决定对李某、孙某分别拘留15日。2015年5月20日,又决定对李某、孙某共同罚款人民币20000元,限在2015年5月24日前交纳。但李某、孙某二人仍拒不执行,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二人抓获。今年5月6日,法院对李某、孙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由于李某、孙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赔偿权利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李某、孙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

非法卖屋买卖双方均获罪

2011年12月12日,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李某偿还王某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因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位于赣榆柘汪镇响石村的房屋12间及所属院落。

被告人李某、裴某、李某某、王某某在明知该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经预谋后,于2013年2月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李某、裴某将该房屋卖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并将房屋买卖协议的时间提前到2012年8月18日,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妨害了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在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被告人李某预缴了执行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裴某、李某某、王某某均被判处罚金1500元。

擅自转卖已查封财产

2010年1月31日,被告人万某向范某借款162000元,约定于2010年3月3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万某没有还款。2010年10月8日,应范某申请,法院裁定扣押被告人万某所有的“三无”船一艘。2010年12月9日,法院判决万某返还范某借款162000元及利息。

2011年,被告人万某在明知其船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08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将被查封的财产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万某主动与申请人范某达成和解协议。今年8月17日,万某被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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