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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反悔引发劳动争议得看调解协议效力认定

【连网】(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李珍)上班路上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双方经调解达成了协议后,因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当事人又反悔了……日前,张先生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重新给予工伤补偿。

张先生是某公司职工,与用人单位自2014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8月,张先生上班路上骑车摔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2016年1月31日,双方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由该公司支付3万元给张先生。2016年3月30日,张先生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

2016年4月,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他认为,调解协议严重违背了当事人意志,而公司则称,应当以调解协议的赔偿金额为准。后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先生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5.2万元。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但是协议签订时劳动者伤残等级鉴定未作出,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调解协议书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且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补足劳动者调解协议书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这是一起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反悔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针对工伤所达成的协议效力问题。之所以出现协议处理工伤的情况,更多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以至于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赔偿款项来分担自己的风险,于是通过协议处理的方式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只要工伤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者又不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认为,在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调解协议时,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虽然双方的协议书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在协商过程中,劳动者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他并不清楚可以获得怎样的利益,导致轻易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协议。因此,如果工伤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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