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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新政尚在制定 控高红线我市早已推行

【连网】  (记者 朱国操 通讯员 胡云)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规范及执行政策正在加快制定当中,其中新政之一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赚足了眼球,称“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这对我市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会有多大影响呢?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当前我市已规定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连续两年经营亏损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因此新政策对我市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并无影响。

缴存比例不得超12%

我市早已开始“控高保低”

据介绍,住建部目前正在制定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将涉及以下内容: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各地应制定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由此可见,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单位将受到此次新政策的影响,这些单位的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也将相应减少。

该中心归集科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已规定所有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实际公积金缴存比例均在8%-12%范围内,我市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控高保低”工作的通知》,将全市各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8%、高于12%的单位纳入“控高保低”范围,因此此次公积金新政不会对我市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带来影响。

7家困难企业申请降比例缴存

必须满足相应条件

此次新政明确,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全单位2/3以上职工同意,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为1年,超过1年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报请审核、批准。

目前,全市已有7家经营困难的企业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了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5%执行。不过,要想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单位向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两年度审计报告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亏损证明。

新政意在为企业“减负”

契合“供给侧”大背景

虽然新政策对我市的影响看似不大,但业内人士认为,国家把部分地区和企业过高的缴存比例降下来,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合理性的要求。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类政策的出台是中央实施“企业减负”战略的重要体现,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环节,更契合近两年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能够使企业将更多的盈利投入新一轮投资和经营过程中,有助于加快企业的发展。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这一过程也对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保持公积金资金池一定的总量规模,需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面,进行创新性地探索和突破,有效促进公积金可贷规模的增长,继续发挥其支持住房消费的重要作用,进而更好地推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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