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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别生闷气 这些情况可以上法庭维权

【连网】 (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方 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需担责;一房二卖,不但退还购房款还要一倍赔偿……昨日是“3·15”,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最近一年来审结的近百件涉及消费者权纠纷案件中,精选部分典型案例,通过网络、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鼓励广大消费者权益受损时要敢于上法庭维权。

据悉,我市法院在审判消费者权益损害类案件时,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对消费者维权案件,通过加强与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采取预约立案、巡回审判等便民、利民措施,方便消费者诉讼,减少维权成本。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因为产品缺陷致人受伤、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房二卖、房屋质量问题等而引起的各种纠纷。

如原告王某在被告某服饰购物中心购物时,因被告设置的试衣间加装了突出地面的钢管,且地面湿滑,原告被钢管绊后摔倒,面部及牙齿不同程度受损。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1821.3元,虽与被告多次协商此事,但被告一直拒绝承担医疗费。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在被告服饰购物中心试衣间,不慎被突出地面的钢管绊倒跌伤,跌倒事实有原告自身原因,双方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法院依法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在另一起一房二卖的纠纷中,原告郭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对方开发的房屋一套,首付38万元,剩余房款在签订网购合同后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郭某。某公司在收到郭某的首付款后,再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应按商品房买卖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书签订当日,郭某支付购房首付款389945元,维修基金1756元,共391701元。后郭某在等待签订网购合同过程中,某公司隐瞒事实将该房屋出售交付给第三人司某,并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收取的购房款391701元及其贷款利息,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389945元。

最终郭某成功胜诉,不但拿回了购房款及维修基金,还得到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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