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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传销披上“合法”外衣

【连网】(李耀华 宋继林 方帅)历经公安、工商等部门多年联合治理,非法传销在港城受到沉重打击,并逐渐淡出人们视线,但并未就此消失。最近,又有传销沉渣泛起,不法人员打起了群众手中闲钱的主意,打出了投资、返利的噱头,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借机蒙骗群众,聚敛钱财。与此同时,一些传销分子甚至还利用“互联网+”概念寻找行骗机会,他们在广西等地区遥控,不少市民被骗后难以脱身。市公安、工商等部门执法人员提醒,非法传销害人害己,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必须远离。如果接到久未联系的朋友打来的电话,并许以“低投资,高回报”言辞,就应当心是否存在传销陷阱的问题。 

“中国梦”酒拿来做诱饵

今年7月7日,灌南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成某、汤某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这是该县首例该类犯罪案件。此前成某以推销经营“洋河成功宴”白酒为名发展会员,并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其具体传销模式为交纳6400元或7200元不等,购买6箱成功宴“中国红”或“中国梦”酒,即可以取得“代理”资格,取得资格后可以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返利及奖金分为对碰奖、层奖、代数奖和报单奖。对碰奖即发展两个人,根据两个人再发展会员所取得的业绩大小,分大区和小区,小区每发展一个会员可以取得该会员交纳费用的20%,即1200元的返利;层奖即每发展一层会员可以获得600元返利;代数奖即获得直推的下一代和上一代推荐人对碰奖金的10%作为返利,获得上二代、下二代、上三代、下三代对碰奖金的5%作为返利。

作为该传销组织的创建者,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超过120人且层级三级以上,共收取会员费2244万余元;汤某等其他14名被告人有的以本人名义注册、有的以亲属名义注册,或成立直线商务报单中心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或以个人名义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均发展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14名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从4万余元到86万余元不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对成某等15名被告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灌南县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并将择期宣判。据介绍,虽然成某等百般抵赖没有传销故意,但确已构成传销之实,等待成某等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身披合法外衣更具欺骗性

虽然很多市民均已认清了非法传销的嘴脸,但这并非我市近期查办的惟一非法传销案。据了解,目前工商、公安部门正对另一涉嫌非法传销的案件进行侦查,该案头目利用人们对某种日用品高端化的追求,涉嫌利用传销方式推销其产品,并有不少发财心切的市民受其蛊惑。与此同时,一些传销分子还利用“互联网+”概念寻找行骗机会,他们在广西等地区遥控,不少市民被骗后难以脱身。此前赣榆北部某镇魏女士就因此陷入非法传销,在广西某市被洗脑后,魏女士还将自己的兄弟姐妹数人拉入非法传销,好在大家及时醒悟,才在当地警方帮助下顺利脱身。可惜的是,其多年的积蓄已被骗去绝大部分,回乡后一无所有的他们只能从头再来。

“传销头目真的可恨,不知不觉就被骗了。”魏女士至今心有余悸,“低投资、高回报、‘互联网+’等,拉人头、发大财,真的不堪回首。”海州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提醒大家一定要加强防范,因为非法传销从未远离我们的视线。去年以来,海州工商分局联合公安、城管等10类部门和单位加强协同配合,清查涉传人员1000余人次,检查网站经营160家,筛滤网站信息8600多页次,查处传销窝点20余处。网络传销组织通过金钱利益捆绑发展下线会员,并利用网银发放“奖金”,而执法人员刚发现特定账户存有大量资金,时隔一日便分发一空,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准确确定传销资金的流转方式和流向,及时清查银行账户。工商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密切合作,并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从而破获了多起网络传销案件,并斩断了其资金链。

当心“投资招商高回报”许诺

针对打着“投资”、“招商”和“互联网+”等旗号进行非法传销又有冒头的趋势,执法人员提醒市民一定要当心。据介绍,非法传销一般都有以下三大特点:其一是传销参与人员结构复杂。新型传销模式往往要求加入者交纳较高的入门费,许诺让你快速成为“高富帅”。甚至会拉一些当地的老板参与进来,降低普通人的警惕性。

其二是披着合法外衣的传销,更具欺骗性。与传统传销相比,新型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更重视对自身合法性的论证。其各类执照、各种销售用工合同都一应俱全。同时,他们还会套用新潮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让你相信他们从事的不过是直销而已。

其三是传销内容虚拟化,更具蛊惑性。传销由过去的保健品、化妆品等实物,逐渐演变为传销概念和投资份额等。尤其是在当前情况下,更多的传销组织者会打着“投资”的旗号,利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IT新技术等高科技编写致富经,让你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传销骗局。同时,一些传销分子还盯上了急于找工作的大学生,相关人员也应加强防范。当然,作为为非法传销提供经营场所者也应特别注意,因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的房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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