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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旅 纾困解难 连云港首部地方性旅游产业促进条例出炉

【连网】随着连徐、连淮扬镇高铁项目和新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将陆续建成使用,连云港旅游业发展即将跨入转型升级、高质发展的崭新时代,旅游产业如何发展获得了更多的关注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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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云港市首部地方性旅游产业促进条例出炉,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人士指出,《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下称《条例》)的实施将大大提高依法治旅水平,进一步推动连云港旅游高质量发展。

立法促进旅游业发展

连云港市首部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日前出炉。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条例》已由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次立法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明确政府部门责权为核心,以提高旅游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条例》突出了多规合一理念,践行了全域旅游发展理念,立法方向突出‘促进’导向,重点在资金、项目建设、宣传、旅游人才、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刘晓明说。

从规划层面促进产业升级发展

如何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从制度设计上,着力于旅游发展规划建设。“促进旅游发展,应当充分发挥旅游发展规划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旅游的要求,组织编制市旅游发展规划。”刘晓明说,《条例》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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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条例》还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叠加运营,对全市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发展方向、交通体系以及政策措施等原则性、方向性、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了前瞻性决策,为我市未来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产业结构、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勾画出清晰的发展蓝图。

重点支持这些产业

作为促进旅游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产业扶持是此次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明确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旅游门户和山海相拥的知名旅游城市的发展定位,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要求加大旅游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优化旅游交通体系等方面的职责。

就打造海洋旅游产业,《条例》要求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开通海上旅游航线、沿海环山旅游专线和景区直通车,实现陆岛连接、海岛互通、景区直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上旅游航线、旅游专线、景区直通车,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符合安全适航标准的休闲渔业船舶,发展海洋旅游项目。

就发展我市特殊的山地旅游产业,《条例》也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的西游文化景观、摩崖石刻、古树名木等资源,规划建设旅游小镇、美食购物街区、民宿集聚区等功能区,整合东磊、渔湾、云龙涧等景区资源,开发环山旅游线路,培育花果山核心旅游品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孔望山、锦屏山、大伊山、伊芦山、夹谷山、羽山等区域的山体、森林、温泉以及人文历史资源,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

此外,《条例》还鼓励有关经营主体开发和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商务会展、文化交流、体育赛事、旅游节庆活动等文化体育旅游品牌,丰富旅游产品供给。鼓励博物馆、美术馆、画廊、艺术工作室、城市书房等向旅游者免费开放,开发旅游特色文化产品。

为游客营造舒心环境

“严格旅游行业综合监管,为游客营造舒心顺畅的旅游环境也是此次《条例》的重要任务。”刘晓明说,作为旅游行业的首部《条例》,本着维护地方形象,严格行业监管等目标,严格遵守《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重点围绕促进旅游发展而进行制度设置,提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共享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

就如何保护游客的利益,维护城市旅游形象,《条例》严格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强拉硬拽或者以尾随、阻拦、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或者推销其他服务项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这些行为将重罚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预订客房的旅游者入住或者随意提高客房价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就当前旅行社反映较为强烈,破坏市场竞争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导游工作室、网络社交平台、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研修培训机构等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徐黎一 通讯员 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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