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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江苏篇】连云港盐政部门将强化食盐管理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耀华 通讯员 陈绍敦)根据国家公布的盐业体制改革相关方案,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国家将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但从明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是一个关键过渡期,连云港市盐政管理部门仍将依法对涉盐事务严格管理,保护连云港市民群众食盐安全,确保盐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今年以来,连云港市盐政部门提高了对食盐连云港市场的检查频次,会同公安、连云港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通过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排查,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小包装食盐、工业盐冲击食盐连云港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连云港市是传统产盐区,盐化工发达,过境盐运输量也相对较大,盐政部门还对运盐河沿线的乡镇地区和盐产品运输过境车辆,不时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今年以来,连云港市共查处各类盐业违法案件355起,其中移送刑事案件并立案137起,刑事拘留60人,判刑37人,查处违法盐产品近38.5吨。

据连云港市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自明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其一是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其二是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其三是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还可以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在食盐企业资质管理方面,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停产歇业、因故退出和破产倒闭等连续3个月不能持续正常生产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将资质证书缴回,注销证书编号,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保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业务,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

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食盐电子商务,且必须将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置于电子商务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并标明销售区域范围。但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连云港市盐务管理局提醒:餐饮经营户、食品加工企业购买食盐,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购买食盐必须认准是否有合法资格后方可购买。有意从事食盐配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利用新旧体制交替之际打擦边球,触犯法律而产生不必要的后果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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