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列表头部广告一条

新闻 新闻> 综合新闻

市中院对被告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闫家中集资诈骗、被告人卜雪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作出一审判决

【连网】  8月10日,市中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由公安部督办的被告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闫家中集资诈骗犯罪、被告人卜雪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闫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卜雪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单位佳盟公司、被告人闫家中明知佳盟公司只开展过短期生产、山东邹城大河矿业有限公司及青海民和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没有正式生产、没有盈利,以佳盟公司开矿需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付4分至8分不等的利息和红利的方式,在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安徽省、天津市等地,通过集资代理人在各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计吸收资金20.56亿余元,涉及人数9000余人,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9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佳盟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设立分公司、委托集资代理人、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途径,以支付4分至8分的高额月息、红利为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20.56亿余元的巨额资金,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7.9亿余元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闫家中作为被告单位佳盟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卜雪莲作为佳盟公司客户部财务负责人,明知被告单位佳盟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的业务,仍为该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