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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连云港花果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飞行安全,现将连云港花果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连云港花果山机场净空保护区为机场跑道两端各20公里、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的区域内。

东边界:朱埝村—厉荡村—G25陆庄立交桥—大伊山—朱韩村—林庄村—彭渡村—伊芦村—周圩村—海北河。

西边界:湖东镇莲河村—高墟镇龙河村—穆庄村—大屯村—G15与G30锦屏枢纽—海州公园—新浦公园—郁洲公园。

南边界:朱埝村—河崖村—柳树村—木墩村—马房村。

北边界:郁洲公园—仙姑岭—小陈庄—杨庄—东辛公园。

(机场净空保护区简图见附件)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八)开展“低慢小”飞行器和空飘物飞行活动;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以及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其他规定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满足净空限制高度要求,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物体,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应当进行航行研究,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三)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

(四)两市行政区域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注册登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若未按照规定完成实名注册登记和粘贴标记的,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展本公告第二条第八项“低慢小”飞行器和空飘物飞行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向连云港白塔埠机场军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低慢小”飞行器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慢,不易被雷达发现,具体表现为飞行高度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飞行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等违规飞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民航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影响或者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处理单位给予举报人奖励。

特此公告。

附件:连云港花果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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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及电话:

连云港白塔埠机场军航管制室电话:0518-85521625

连云港白塔埠机场民航管制室电话:0518-85521600

公安举报电话:110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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