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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连网】 广大市民朋友们: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是政府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市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力度的持续加大,一批隐藏的非法集资案件被成功侦破,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有效震慑了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广大市民依法理财和风险防范意识得到了较大提高。

但从当前来看,我市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人顶风作案,且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分子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委托理财等手段为幌子,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股权、债权投资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并不断向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社会养老等行业渗透。近期,个别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从事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兴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13年以来,省内外已发生多起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案件。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大量的事实和教训证明:非法集资是陷阱,而不是“馅饼”;是侵吞人民群众血汗钱的“绞肉机”,而不是人民群众致富的好门道;是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造福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投资行为。当前,政府部门正组织专项打击行动,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希望广大市民主动举报非法集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远离非法集资。

连云港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识非法集资   远离非法集资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中介服务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或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非法集资;

5.利用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电子黄金”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传销(包括网络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9.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电子黄金投资等新兴网络金融名义非法集资。

三、高度警惕当前非法集资的六种典型手法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的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5.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非法集资的手段特征

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参与非法集资诱因分析

1.强烈的趋利心理。参与者普遍存在浮躁的暴富心态,幻想快速赚钱“一夜暴富”,这种心态正好迎合了犯罪分子鼓吹的“高额回报”、“钱生钱利滚利”的宣传,与辛苦创业和传统投资相比,显然获利高,加上初期投资已经获得回报,欲望膨胀,警惕放松,头脑发热,防范意识降低,甘冒钱财落空的危险而加入到集资大军。

2.疯狂的盲从心理。一些集资参与者并不富裕,只是看到别人获利了,或受到鼓动,盲目跟从,甚至借钱参与,将未来寄托于虚无缥缈的高息承诺。

3.侥幸的投机心理。参与集资者通常不主动咨询和举报,更有甚者,还为犯罪嫌疑人鸣不平,要求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让其继续经营公司,幻想其能早日返还集资款。有的已经经历过一次上当受骗,明知道是诈骗,还是抱着一丝侥幸心理,期望自己不是那“最后一棒”。

六、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七、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八、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一是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二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否为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三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其经营业务是否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或经营业务与工商登记不一致,则有欺诈嫌疑。

四是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是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辨别、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六是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九、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网络借贷风险暗藏  内蒙古福华投资公司P2P非法集资案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成立了内蒙古福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13年8月,“银实贷”正式开始发布网络借款信息,并以3分、4分的月利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上线后,“银实贷”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眼球,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达到3000多万元。可运营一个月后,不少投资人发现,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接到报案后,包头市公安局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银实贷”平台的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其以福华公司名义,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3年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宋某无力还款,投资人的资金不能归还。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宋某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作案手段

1.借用新概念。犯罪嫌疑人借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P2P网络借贷、众筹等一些新兴模式,骗造“银实贷”产品,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从事非法集资。

2.虚假借款信息。犯罪嫌疑人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

3.高额回报利诱。犯罪嫌疑人以3分、4分的月利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达到3000多万元。

案件警示

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本搞资金池,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看不见的苜蓿草 ——黑龙江哈尔滨丰田生态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席某某等人在哈尔滨市注册成立哈尔滨丰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2005年8月开始,虚假宣传种植苜蓿草,与群众签订苜蓿草联合种植合同书进行集资活动,承诺集资半年可获得33%的利息回报。截至2006年4月17日,丰田生态公司共非法集资达9800余万元,参与集资群众达数千人。席某某于2006年3月携款潜逃,致使3000余万元群众集资款无法返还。2007年1月,席某某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被先后立案查处。2008年11月,法院判处席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作案手段

1.高额回报。公司对外宣称种植苜蓿草可以得到高收益,参与集资可以得到高回报。集资期限六个月,半年共返款133%,利息33%。

2.虚构项目。公司对外宣传已种植了10万亩苜蓿草,并与群众签订苜蓿草联合种植合同书,实际上,直到席某某2006年3月携款潜逃时也未见到苜蓿草的影子。

3.合作谎言。公司对外宣称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黑龙江省国营四方山农场等有合作关系。后经过司法机关调查核实,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从未与哈尔滨丰田生态公司签订任何合作协议或发展任何合作项目。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农林类非法集资案。这起案件也再次告诉大家,千万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如何避免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

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是对所谓“官方”背景不迷信。非法集资活动中,犯罪分子会吹嘘某些政府官员参与其中,或者通过假借官员的名义、编造官方背景来蛊惑群众。因此,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

不务正业自食其果  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 但宁波某担保公司却“剑走偏锋”, 吸存转贷, 赚取利差, 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因此锒铛入狱, 自食其果。

案情简介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 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 以1.5%-3%的月利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 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 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 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 收取利息541万元; 以5%-8%不等的月息, 向27 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 收取利息5780万元。2009年8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50万元。

作案手段

1.利用“名人效应”增加可信度。李某出生在宁波, 2005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证, 获得了香港居留权。之前, 他经营着宁波某担保公司、浙江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在宁波商界小有名气。正是凭着“港商”、“名人”身份, 他骗取了投资人信任, 以至于有些人主动找上门, 把钱借给李某。

2.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李某通过老婆对外宣传: “李某开的担保公司规模很大, 经营也很不错, 而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李某还经常带着老婆、公司财务、出纳到投资人住处, 给他们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他个人和企业取得的各种荣誉光环等, 骗取投资人信任。事实上, 公司经营能力并不像他说的那么好, 而且财务报表也是虚假的。李某还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 吸引投资人投资。

3.虚假担保并承诺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李某以1.5%-3%的月利息吸收存款, 对每一笔借款都用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作担保, 并承诺只要借款人需要, 随时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其实, 李某借款数额较大, 大大超出了担保能力, 担保早已形同虚设, 一旦资金链断裂, 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案件警示

1.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借钱给别人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 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 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箱。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 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 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 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2.投资人借钱给别人, 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本案中, 李某向别人借钱时, 都是说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 而隐瞒了把钱贷给别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的事实。吴某借给了李某1500万元, 此前, 他和李某素昧平生, 对李某的公司情况一点也不了解, 但两人的老婆关系很好, 常在一起搓麻将、旅游。仅凭这一点, 吴某就决定借给李某1500 万元, 而且办手续那天, 李某到他公司来时拿出了一叠空白的借款合同。吴某应该想到, 如果仅仅只是正常的资金周转, 借款次数有限, 不会事先准备一叠空白借条, 可吴某偏偏忽视了这一点。事后, 吴某在圈内打听了一下, 发现李某借了很多人的钱, 但为时已晚, 钱已经打入了李某提供的账户, 借款到期后, 李某只还了500万元, 剩余的钱全部打了水漂。

不务正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5年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放贷款,并按贷款额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

作案手段

1.借助媒体,发布非法广告。自2006年起,刘某等人先后在库尔勒市、喀什市、阿克苏市多家新闻媒体及商务广告上发布信息,宣称超越公司可以给急需用钱的单位及个人以土地、果园、房产、汽车作抵押提供贷款,并自印名片四处散发,逐步在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建立了庞大的借贷关系网。

2.以亲情为纽带,合伙集资诈骗。在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五名被告中,刘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王某为刘某的妹妹,季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刘某作为实际控制人,指挥、掌控超越公司、银盾公司、金太阳公司及其分公司所有业务,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借贷业务均由其亲自审核,并向各公司下派筹资放款任务。其妻赵某负责各公司现金管理,其妹妹及妹夫分别负责金太阳公司和银盾公司的日常业务,由此,构建了以刘某、赵某、王某、季某四人为核心的亲情纽带,构建起跨地区非法集资网络合伙进行集资诈骗。

3.高额回报,诱惑难挡。为调动业务员的积极性,超越公司在每笔业务佣金中提成30%发放给业务员,并规定多劳多得。在利益的驱使下,业务员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寻找投资者,使得非法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4.设立担保公司,欺骗投资者。为欺骗投资者,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刘某于2008年1月专门成立了金太阳公司,向放款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对大额的抵押贷款还签订格式化的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以此打消投资者的顾虑。

案件警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房地产中介、担保公司、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等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担风险。在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必须“留心眼”,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也不能仅仅听从身边朋友、同事推荐就盲目投入资金。

虫草劫——四川成都康福贝尔公司集资诈骗案

同一批人员,不断变换方式成立空壳公司,并以投资销售虫草系列保健品等有高额回报为诱饵,有针对性的专门诱骗中老年受害人进行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许某、陈某等人以虚假出资成立康福贝尔公司的名义,对外宣称康福贝尔公司能培植优质虫草和生产虫草系列产品,投资该公司产品一年内获取年利30%以上,吸引客户与该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作协议》和《认购产品托管书》。截至案发,贝德公司尚有未返本退单的集资户共2176户,集资金额3011万元,2004年10月,因集资户发现不能如约取回本金和红利,部分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等八名被告先后落网。2007年8月,四川省高院对被告人陈某、许某、刘某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十三年六个月、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徒刑。

作案手段

1.利用空壳公司进行非法集资。为了欺骗投资者,原广东健特生物科技公司成都分部人员何某某与许某某等人另起炉灶,采取虚假出资手段,成立成都康福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集资主要针对中老年人,通过各种免费活动等形式,向集资对象散发宣传资料,对外虚假宣传康福贝尔公司实力。

2.以返利分红做诱饵欺骗投资者。各公司均宣称能培植虫草并能生产虫草系列保健品,产品性能超过野生虫草。投资该公司产品一年内获取年利30%以上,产品可委托该公司代为保管,也可提货销售,到期后即退还本金,未售完可退货,以此吸引投资者。

3.设立所谓“监事会”。为进一步获取集资人信任,康福贝尔公司以对该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监管为名成立客户监事会,监事会的实质是向客户宣传康福贝尔公司是有实力的公司,监事会要对公司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客户到该公司投资,本金安全且分红有保证。

案件警示

1.谨防对中老年人的诈骗术。不法分子看中老年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受到怂恿鼓动的弱点,抓住老年人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等心理,精心设计一连串的骗局,以高回报为诱饵,以投资、保健、旅游、环保等名义,以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引诱老年人参与其所谓的投资活动,然后卷款而逃,结果使众多老年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的还将积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全拿出来投资,结果是血本无归,生活无着,让老年人多年的积蓄化为乌有。因此,中老年人在面对这些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之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让子女或朋友帮助分析、辨别,要听取他们理智的建议,千万不要盲目从众。

2.盲目追求高额回报不是生财之道。本案中康福贝尔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吸引客户投资,谎称投资回报率30%以上,让许多人踏上了投资创富、血本无归的不归路。敬告广大善良的人们切莫追求无厘头的高额回报,存钱不易,理财更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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