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悟空说法小课堂又和大家见面啦。我是你们的农业执法小助手——悟空,来自连云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今天咱们不聊筋斗云,也不说金箍棒,而要讲讲《西游记》里鼎鼎大名的人参果!一起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农药残留的那些事儿,助力农户科学种植,守护咱们“舌尖上的安全”。
人参果的“安全劫”
话说唐僧师徒路过五庄观,镇元大仙热情接待,命童子摘下两枚人参果请客。那果子形如婴孩,香气诱人,八戒看得口水直流,伸手就要去拿。这时悟空火眼金睛一闪,一把拦住:“呆子慢着!”转身拱手问镇元大仙:“大仙,这人参果虽好,可做过农残检测没有?”
镇元大仙捋须笑道:“大圣多虑啦!我这人参果乃天地灵根,3000年开花,3000年结果,再3000年才成熟,药力早已自然消散,市场上向来有口皆碑,供不应求!”悟空正色道:“大仙有所不知,如今农产品种植讲究科学规范。就算仙果,只要在凡间种植,也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俺老家花果山的果树,现在都依法用药、按时采摘啦!”沙僧也点头附和:“没错!听说王母娘娘的蟠桃园现在也搞农残快检呢!”
镇元大仙一脸惊讶:“真有这回事?那法律具体怎么说的?”“走,跟俺来!”悟空拉起大仙,一个筋斗云,翻进了今天的“悟空说法小课堂”。
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法可依
农产品质量安全重于泰山!农药本是为保产量,但若使用不当,残留超标,好好的农产品就可能变成“毒果子”。所以,各位种植户朋友一定要注意:科学用药是关键,采收务必遵守安全间隔期,坚决不让农残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如销售农残超标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销售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至10万元罚款;超过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10倍至20倍罚款;对农户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镇元大仙听完恍然大悟:“原来凡间法律如此完善!既然人参果种在万寿山,我们也得遵纪守法,规范用药、按时采摘,绝不让农残超标!”
温馨提示:广大农户和合作社朋友们请注意,销售农产品前,一定记得做好农残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这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如有检测或安全用药方面的疑问,欢迎随时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武琪)
总值班: 曹银生 编辑: 贾元元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