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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级法院通报多个非法集资犯罪大案

【连网】  (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尹超)6月19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召开的《非法集资犯罪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至今,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共108件,涉案被告人252人,涉案金额达21.7亿元,受害人共计1万余人。在判决已经生效的95件案件中,有10名犯罪分子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16人,适用缓刑74人。

近年来,群众投资意识不断增强,但相当数量的人贪念骗子的高额利息,易陷入投资陷阱,受害人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占据了一定比例。今年6月是全国第8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希望广大群众都能够提高自己的甄别能力,特别是老年人要增强安全和防范意识,看紧自己的“养老钱”。

我市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几个“大”

“目前,新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仍然持续发生,表明我市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整治金融环境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戴文浩向记者介绍,通过分析我市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发现,这些案件表现出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案件社会影响大、挽回损失难度极大等特点。

市中级法院发布的《非法集资犯罪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年)显示,在鲍某某(女)集资诈骗,霍某某(女)、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数额达1.4亿元,涉及集资参与人300余人,造成的损失1.2亿余元。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鲍某某以其经济实力雄厚,以经营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明知被告人霍某某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用于放高利贷,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霍某某等多人集资,集资款项被鲍某某用于给自己、家人及他人购买别墅及其他房产、豪华汽车、高档钻石首饰、旅游、赌博等,案发后逃匿,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霍某某于2008年底,以东海县水晶市场的经营户为主要集资对象,以月息1%至2.5%的利息,非法吸收300余人的存款共计1.4亿余元,其中其丈夫刘某某参与帮助吸收存款7556余万元,上述款项均被霍某某以2.5%至3%左右的利息向他人发放高利贷,案发时均未能归还。霍某某、刘某某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

另一起王某等29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3.7亿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万多人次,造成损失1.2亿余元。

据介绍,非法集资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非法集资的参与人多是弱势群众,遭受损失的参与人情绪反应往往比较激烈。非法集资犯罪既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由于犯罪分子非法集资活动开展的时间相对较长,且多为资金链断裂或无力还贷,有的案件直到犯罪分子潜逃才会案发,导致追回赃款难度极大,这些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导致可供清退的财产很少,这也是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一大难点。

非法集资手法花样翻新

记者了解到,从司法机关查处情况来看,在原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加速暴露的同时,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产生了各种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

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以“代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2011年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顾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投资(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某房产、某特卖门店等对外宣传,以高息为诱饵,以出具保证借款合同、借条等形式向刘某、胡某某、张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84.98万元,并将上述资金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到期存款的还本付息等。至案发时,被告人顾某某已归还本金6.5万元,支付利息89.2万元,尚余本金678.48万元未归还。

还有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非法集资;一些网络平台也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日见凸显,嫁接P2P的名义集资,以金融创新概念,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非法集资人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采用隐瞒经营权限、夸大实力和经营效益等手段,以高息或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群众参与投资。

严格依法定罪,保障受害人权益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处理的总体要求是:严格依法定罪,注重保障受害人权益,着力化解涉案矛盾。”戴文浩表示,全市法院采取多种举措,坚决打击、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

在办案中,法院坚持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定罪,严格区分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既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又防止把经济、金融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贯彻打击犯罪与保障受害人权益相结合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同案被告人之间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确保罚当其罪。

同时,加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协调配合,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形成各部门处置群体性工作合力,做好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加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

司法机关还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做好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及时将非法集资款发还受害人,对扣押、冻结、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违法所得,按照尚未归还的受害人集资本金按比例分配发还,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

“辛苦工作几十年,看紧自己养老钱”

近年来,人民群众投资理财的意识不断增强,与之相关的各种理财公司、理财网站也飞速增多,但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相当数量的民众投资知识匮乏、法律观念不足、风险意识薄弱,经不起犯罪分子的巧言诱惑,易陷入投资陷阱,且数额不断攀高。戴文浩介绍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受害人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占据了一定的比例。

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海州区某超市,后在海州、连云设分店。张某系超市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系法定代表人、股东。同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张某、王某某等人在无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该超市为门店,采取当面介绍、微信群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加盟江苏省某公司为名义,以发展会员和百分之百消费返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后张某、王某某将吸收资金用于店面日常开支、返利及其他高风险投资活动,致使部分存款未能及时归还。截至案发,共计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70余万元。

本案中,受害人受介绍费和百分之百消费返还的诱惑,被骗走了钱财。骗子往往利用受害人贪小便宜心理,先让受害人尝到甜头后获取受害人的信任,一部分先投资者获得利益后,再动员亲友加入,循环往复,从而达到骗钱的目的。此类案件案发后,非法吸收的资金基本均已被被告人挥霍殆尽,虽然有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很多受害人来说,很有可能遭遇本息皆不能偿还的后果。

在“大额返利成骗局,团购网站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中,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胡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团乐网的招聘广告,应聘成功后在团乐网的安排下至海州西小区某菜市场附近设立团乐网店,采用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发传单宣传团乐网消费返受益的手段,以高息为诱饵,多次以某文化发展公司和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名义与消费客户签订某文化发展公司礼品兑换券使用协议、某商城会员章程,使消费客户成为团乐网的四个级别会员,后胡某分别从40多名消费客户手中吸收公共存款约135万元,返利约3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约105万元。

据介绍,此案的40多名受害人,大多为六七十岁的老年人,他们退休以后与社会的接触越来越少,对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也不了解,常年的独居生活使他们缺乏安全感,团乐网就是抓住了老年人的这种心理,并且借助互联网进行伪装,以免费旅游、高额返利等为饵,骗取了他们的信任。

“只有深入分析原因,强化法律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才能让他们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戴文浩表示,希望广大群众都能够提高自己的甄别能力,同时,子女也要多关怀自己的父母,增强他们的安全和防范意识,看紧“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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