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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法检“两长”同堂断案 滥伐林木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陶莎 通讯员 赵丽君)2月7日上午9点,一起滥伐林木案在海州区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海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成保担任审判长,海州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唐张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系海州区法院今年以来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2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带领其他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灌南县某葡萄园西侧南侧路上两侧的290棵杨树予以砍伐。后经鉴定,被砍伐树木蓄积量70.8871立方米。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带领赵某某砍伐杨树的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造成生态损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打击并制裁滥伐林木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8789.1元,或栽植1200株地径3CM以上,树高3.5米以上的2年生杨树雄株苗,并保证成活。

海州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组织控辩双方就本案关键事实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三名刑事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针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四名被告人对指控并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历经两小时的庭审结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为了保护国家林业资源,改善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因此,海州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朱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8789.1元。

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至关重要的生态屏障,滥伐乱砍将会致使森林的防护效能显著降低、自然灾害频发、环境恶化,严重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此次海州区法、检“两长”同堂审理该起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既充分反映海州区法院高度重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通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威慑效力呼吁广大群众保护林木,切勿乱砍滥伐,同时也是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大背景下,海州区法院落实“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缩影,通过院、庭长带头示范,亲自审案,充分发挥院、庭长在办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审判质效,实现公平正义。

据悉,自2015年以来,海州区法院共受理滥伐林木罪案31件。“下一步,海州法院将针对目前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案件主体、行为方式特征,印制相关普法宣传册,并将在周边地区开展环保普法宣传活动,希望能借助普法宣传扩大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海州区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审判员孙晶晶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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