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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明年所有汽车必须配备反光背心 说法不准确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武娜 通讯员 金涛)近日,一则“2018年1月1日起,所有车辆必须配备———反光背心”的消息在网上热传,网友议论纷纷,有的担心,有的疑惑。昨日,笔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规定只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汽车。市交警部门提醒市民,在新购汽车时,除了应检查汽车是否配备了机动车三角警告牌外,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还应检查其是否按规定配置了汽车乘员反光背心。

近日,一则“2018年1月1日起,所有车辆必须配备———反光背心”的消息在网上热传。这则消息中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年检除检查三角警示架之外,将同时检查反光背心,数量是1件、电动车窗必须要具备防夹、.不能随便悬挂与车辆品牌不符合的厂标、纯电动车起步应发声警示。

昨日,笔者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了解到,网传“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汽车年检时均需配备反光背心”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市车管所副所长郭嘉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2.15.2条规定了“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其目的是保证汽车在夜间、黄昏等低能见度下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时,提升驾驶人下车在道路上行动时的可视认性,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同时,他也表示,“由于这是GB7258-2017新增的汽车安全装置和结构方面的规定,因此只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汽车,并不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前已出厂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汽车,更不适用于正在使用的汽车。当前,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没有对车辆是否配备反光背心的检验项目和要求。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修改机动车年检配套标准,如果增加反光背心检查项目,也只会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

此外,市交警部门提醒市民,尽管网传的“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汽车年检时均须配备反光背心”是对GB7258-2017国家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误读,但汽车配备乘员反光背心和机动车三角警告牌一样,都是为了防止在紧急情况下发生次生事故的汽车安全装置。因此,为了保证自身的安全,建议大家在新购汽车时,除了应检查汽车是否配备了机动车三角警告牌外,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还应检查其是否按规定配置了汽车乘员反光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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