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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不完备” 不等同书面劳动合同

【连网】  (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韦利) 当初上班时,公司因疏忽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果当事人离职后要求公司给予赔偿……日前,市开发区某公司遭遇一场劳动仲裁案件,被原来的员工张先生提出仲裁申请,起因是公司只让其填写了不具备条款的入职登记表,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1月13日,张先生经市开发区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面试合格后,入职该公司,担任某片区销售经理职务。入职当天,公司让张先生填写了一份入职登记表,并签订了年度销售目标责任状。双方约定,若张先生年度内未完成销售目标任务的话,将以个人名义引咎辞职。因公司已经对张先生所在的岗位申报不定时工作制,经其同意,张先生入职后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地洽谈业务,只是在月末需要时返回公司提交月度报表。鉴于此,公司人事工作疏忽,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3月1日,因未完成入职时承诺的年度销售目标任务,张先生以个人名义提交辞职申请,经公司法人同意后,离开了公司。离职后,张先生向市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两倍工资。

在仲裁过程中,本案焦点在于,申请人张先生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能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市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组庭审理过程中,也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决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先生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中的内容已经覆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大部分必备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文书格式不同,但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公司无须支付两倍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入职登记表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该登记表仅记载张先生的基本信息、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等内容,缺少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其他必备条款,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最终,仲裁庭经评议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支持了张先生的仲裁请求。市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入职登记表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求职时,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在其入职时所使用的信息登记表,属于员工档案的一部分,很多时候往往是由用人单位单方登记,或者由劳动者单方签名确认,内容也往往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有必备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因此,入职登记表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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