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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青蛙被判刑 连云区法院首例非法狩猎案宣判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陶莎 通讯员 刘红娟) 日前,连云区法院受理的首例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因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青蛙212只,被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夜间照明、网捕等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2016年8月8日至8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赣榆区沙河镇沭河边用灯照网捕的方式猎捕青蛙212只,后将猎捕的青蛙带至集市售卖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抓获时被告人王某已将其中的112只杀死,另100只活体青蛙被公安机关扣押后,予以放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猎捕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这两种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青蛙21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罚金5000元,并对其使用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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