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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票藏“霸王条款”连云港消费者要说“不”

【连网】 (记者 侍敏 通讯员 孙旭)“质量问题退换货凭票7日内办理”、“内衣等特殊商品离柜概不退换”……这些标注在购物小票上的条款和声明,相信大家并不陌生,然而如果这些条款本身就违法,消费者要敢于说“不”。昨天,灌云县市场监管局就用相关案例,专门针对购物小票上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希望存在类似条款的商家主动改正,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一“质量问题退换货凭票7日内办理”

不久前,李先生购买了一台榨汁机,10天时间后发现榨汁机接触不好,经常榨着榨着就“熄火”了,于是找到商家要求换一台。可商家指着购物小票上的“质量问题退换货凭票7日内办理”的一行小字告诉他,已经超过换货期限,只能维修。

对此,灌云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表示,商家的这个规定已经违法了。因为国家“三包”明确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最终,李先生得以更换一台新榨汁机。

霸王条款二“内衣等特殊商品离柜概不退换”

孙女士在一家品牌内衣店买了一套睡衣,购买时商家就曾表示,睡衣、内衣等商品比较特殊,是直接接触皮肤的,“如果被你试穿过了,谁还会再买?”所以离柜后就不能退换了。孙女士觉得商家的话有道理,表示认可。然而睡衣买回家打开后她才发现,两只袖子居然一长一短,于是回到店里要求退换,当然遭遇了拒绝。

该局相关人士认为,内衣、睡衣等特殊商品直接接触皮肤,如果消费者以尺寸大小不合身、颜色款式不满意等理由要求退换货,有存在试穿后不卫生、留有异味,甚至传播疾病的可能;但是,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经过权威部门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家退换货乃至索赔。

霸王条款三“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这句话可能是大家听到最多的一句了,特别是在一些特卖会上,商家会在显眼位置张贴类似公告,购物小票上也会注明。不过,灌云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却指出,以特价商品、打折商品的形式开展销售活动,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不能说明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除非商家在销售时有特别说明,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是处理品、次等品等。而且,商家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处理品的瑕疵所在,不能隐瞒。

除了打折、促销商品也享有“三包”外,有奖促销的奖品、赠品等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同样与正品一样。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八条则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商家企图利用合同条款减免责任、逃避义务,而不少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在遭遇不平等条款时选择隐忍,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霸王条款”的产生。因此,针对上述常见的“霸王条款”,灌云县市场监管局一方面提醒商家,如果经营中存在类似“霸王条款”,一定要及时改正,因为这些条款不但本身违法,还会给自己的诚信经营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面对商家单方制定的不合理格式条款,要敢于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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