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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延付工资,劳动者解除合同不享补偿金

【连网】(记者  陈兵  通讯员  通讯员  李珍)自己上班的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向职工公示工资将延迟一个月发放,在此期间,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林先生就向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其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情:单位延期发薪,劳动者辞职讨要经济补偿

林先生在一家企业上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5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单位于每月15日发放林先生上个月工资。2015年3月15日,该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在征求单位工会同意后,向职工公示工资将延迟一个月发放。为解决资金问题,在此期间,该企业与数家银行签订债权银行框架协议书,并向当地政府提交协调资金请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该企业缓交社会保险费。

今年4月23日,林先生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点评:企业依法履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依法在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故上述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导致无法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申请人工资时,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延期支付程序。被申请人此前一直按时足额发放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职工工资,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后也一直在积极争取、筹集资金,并无恶意拖欠行为。同时,职工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暂时缓交。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均不能支持申请人林先生的请求。

据了解,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实践中并不鲜见。根据法律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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