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韦利)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但期间因工作差错受到领导训斥,结果一气之下回老家也不办工作交接手续……近日,赵先生被原单位暂扣工资后也始终不回复,公司向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寻求政策帮助。
案例简介
赵先生在开发区一家工程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今年2月23日,赵先生以个人及家庭原因为由,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告知公司一个月后将离开公司回湖北老家处理事务。
3月初,因工作上出现差错,赵先生遭到公司领导的训斥,被口头要求离开公司。他一气之下收拾行李,返回了湖北老家,没有与公司办理工作移交。在公司多次电话催促下,赵先生始终没有回公司将手中保管的技术资料等归还给公司。于是,公司决定暂扣赵先生两个月工资约15000元,并告知其待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予以支付,并暂缓办理退工手续。截至目前,赵先生始终没有回公司返还技术资料。于是,公司来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政策帮助。
政策解析
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认为,本案在当下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颇具代表性,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随附义务的履行,这也是多数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容易疏忽的薄弱环节。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也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此外,《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不按约定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但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包括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附随义务。
针对该案中工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先生的工资,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该公司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暂缓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至于因赵先生拒绝办理工作交接导致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赵先生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