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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条例》 依法推进扶贫

【连网】(胡广林)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标志着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全面进入到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新时期。

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依法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颁布实施《条例》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条例》将我省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颁布实施《条例》是落实各项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省形成了精准扶贫与区域发展相结合、“五方挂钩”和“五级联动”的帮扶机制、财政资金直接到户扶持机制等富有地方特点的工作举措和经验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了扶贫开发的稳定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正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对扶贫开发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对象标准、制度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既遵循扶贫开发工作规律,又充分体现了江苏特色。一是明确了农村扶贫开发的基层原则和责任主体,二是确定了农村扶贫开发的对象和标准认定,以及低收入农户的识别程序,三是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各项扶贫开发制度和措施,四是建立了扶贫开发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及项目和资产管理机制,五是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机构和人员、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市、县扶贫办作为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职能部门,是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主体,要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坚持以《条例》精神、原则指导扶贫开发工作,将学习贯彻《条例》精神贯穿到扶贫开发推进的全过程。要广泛宣传《条例》,确保《条例》宣传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关心扶贫、支持扶贫和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

二是强化帮扶责任落实。要深刻认识新一轮扶贫开发取得的巨大成就,深刻认识当前和“十三五”期间扶贫开发面临繁重而艰巨的任务,按照《条例》明确扶贫开发的“三个责任”要求,即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法定责任、扶贫部门的主管责任和各有关部门的行业扶贫责任,督促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遵守《条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细化工作目标,压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市县领导挂钩经济薄弱镇、村制度,健全定期派驻“第一书记”和农技专家、帮扶工作队等制度,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的浓厚工作氛围。

三是落实精准帮扶措施。精准扶贫是《条例》的主要指导思想,也是新时期扶贫开发的鲜明要求。全面脱贫,一户不能落、一个不能少。要坚持摸清底数、动态管理,组织好对尚未脱贫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核查工作,确保建档立卡名单经得起群众评判和时间检验。要落实好“一户一策”, 查明致贫原因,分清帮扶类别,精准予以帮扶。帮扶要做到“三个到位”。即:帮扶项目到位、帮扶责任人到位、帮扶措施到位。组织开展“村村到、户户访、手拉手、奔小康”为主题的万名干部走访慰问活动,确保辖区内的每个贫困户,至少要有一名机关干部联系帮扶,所有乡镇干部、村干部每人都固定帮扶一名贫困户。

四是形成大扶贫帮扶格局。扶贫开发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涉及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科技等民生事业发展,亟须财政、金融、土地、人才等各条线板块要素资源的支持。《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制度。要发挥好帮扶工作队和“双派”人员的主力军作用,集中后方单位的帮扶力量,推进资源要素和政策支持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促进村级经济组织和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注重调动国有以及民营企业的扶贫作用,建立“国企帮村、民企助学”工作机制,动员和引导国有企业重点帮扶经济薄弱村、民营企业重点捐资助学,巩固贫困地区脱贫基础。探索多元化扶贫路径,组织扶贫基金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参与扶贫开发,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调动越来越多的社会新兴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

五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县乡扶贫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力度,用足、用好《条例》赋予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行为,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在扶贫资金的使用、扶贫项目和资产的管理方面,要建立长效督查机制,筑牢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高压线”。要充实扶贫工作力量,建立健全机构队伍,加强执法监管,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形象好的扶贫开发管理队伍。

作者为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农工办(市扶贫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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