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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署2015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

【连网】 根据《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14号)和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旅办〔2015〕48号)文件要求,我局已于近期对2015年度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景区建设类)申报工作做了详细部署。

此次项目申报范围包括景区、度假区旅游厕所及停车场新建与改扩建工程, 旅游交通指引标识建设工程, 城市游客集散中心及旅游咨询中心(江苏旅游咨询点)建设项目以及景区、度假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四大类。要求申报项目除符合《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外,还须符合通知相关规定。对已获得2014年度省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再次申请2015年度引导资金,须提供由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对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获得省级旅游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省级财政将不再予以扶持。

通知要求各地旅游、财政部门要按照苏旅办〔2015〕48号文件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否则视同无效项目不予立项支持。申报项目及其相关材料由各地旅游、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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