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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江苏篇】连云港市拟推行律师调查令解决执行难题

【连网】(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方帅 王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藏执行财产,一直是一个执行难题。昨日,记者从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和灌云县法院、灌云县司法局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连云港市将深入推行律师调查令,提高执行效率。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法院将依法以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给予相应的制裁。

当前法院解决执行难面临很多现实难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执行财产难寻问题最为突出。为破解这一方面的难题,连云港市法院在加大依职权调查、查寻力度的同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力量依法参与执行,增强执行效果,推行律师调查令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与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时,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授权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证据的制度。

今年8月,灌云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曹某、卞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有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在异地,且无法联系,被执行人陈述抵押房屋不够抵押权清偿。为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抵押情况,维护好当事人权益,法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向有关单位调查证据。根据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处分,使案件得到快速执行。

连云港市法院在对实施律师调查令进行前期探索尝试的基础上,将在连云港市进一步推行开展。律师调查令的调查范围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及第三人财产情况;证明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能力的资料和信息;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损毁被执行财产的证据。但上述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依法必须由司法机关调查,以及与执行案件无关的除外。

记者了解到,持令律师虽是当事人委托的,但调查令是人民法院签发的,赋予的权力是来自于法院的委托授权,而非来自当事人,其实质就是法院将部分调查权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给了律师去行使。律师持令调查的结果向法院报告,对法院负责。所以律师调查令是法院司法权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具有强制性和司法强制力保障。对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在依据调查令载明的事项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不得拒绝。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构成妨害执行,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给予相应的制裁。

此外,法院还将和司法部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共同推进与律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重点解决律师持令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矛盾与问题,并针对持令律师使用调查令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同时建立惩戒制度,对违规使用或不遵守调查令规范的,视情节给予一定期限内禁发调查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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