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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社科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社科强市工程,创新连云港决策咨询研究体制,发挥社科名家学术引领、智力支持作用,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市委宣传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在全市设立连云港市社科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作室建设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积极探索积聚决策咨询研究智力资源,集中决策咨询研究人才力量,建成“开放式”、“合作式”、“集约式”的决策咨询和社科研究平台。

第三条  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围绕连云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发展、城市发展及区域发展等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相关专业前沿性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为连云港加快推进“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和国际化海港中心城市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努力建成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建成社科研究高地,为连云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为体现尊重人才,发挥社科名家人才引领作用,工作室的命名采取 “姓名+研究方向+工作室”的命名方式。

工作室一般设在首席专家所在单位。同一社科名家只命名设立一个工作室。

第五条  工作室由市委宣传部批准设立,市社科规划办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室的设立撤销、业务指导、考核评估等。

工作室所在单位承担工作室日常管理职能,给予工作室必要办公场所及经费支持。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工作室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正高级职称;2、有较强的开展决策咨询创新研究能力,且能较好地组织起跨单位、跨部门、跨学科研究团队并开展研究活动;3、有5项以上研究成果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表彰;4、能够协调解决工作室开展研究活动必需的固定场所。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社科名家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工作室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每年承担并完成1-2项符合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宣传部确定的研究方向,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研究课题;2、每年举办1-2次与承担课题直接相关的研讨会;3、每年提供3-5篇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成果专报。

第八条  工作室研究课题的设立必须与市委、市政府及市社科规划办确定的研究方向相一致。市社科规划办每年发布一次最新研究方向,结合规划课题设置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工作室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工作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每年年初研究确定并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年度研究课题、设想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专家开展研究工作,年终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工作室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议,考评结果报市委宣传部决定工作室存续。

第十条  工作室经费的使用权归首席专家,所有经费均划入工作室所在单位帐户,专款专用,所在单位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室研究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筹集,指令性课题由发布方提供;委托课题由委托方提供;纵向课题、自选课题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省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可参照市级相关课题资助标准,采取后期资助方式解决。

工作室的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工作全过程的实际需要,包括:

1、资料费:指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问卷调查、数据采集等费用。

3、差旅费:指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食宿及其它费用。

4、会议费:指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或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的费用。

5、国际合作及交流费用:指与课题直接相关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食宿及其它费用。

6、设备费:指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7、专家咨询费: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8、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与研究工作的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9、印刷出版费:指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及出版费等。

10、管理费:指工作室所在单位为工作室的管理和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第四章    评  估

第十二条  工作室实行“期末评估,优良保留”的动态管理。由相关学科同行专家和实际部门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按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估。对于工作室的主要任务出色完成的评估为优良;一般完成的评估为合格;未能完成的评估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工作室被评估为优良的,其在新一轮申报课题时予以优先安排;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工作室资格。

第十四条  工作室凡出现以下问题,立即予以摘牌,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通报批评:

1、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

2、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3、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政规定;

4、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严重影响工作室形象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中共连云港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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